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快报
两男子因偷电缆线卖钱获刑三年二个月
作者:徐光敏  发布时间:2019-08-20 11:41:22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偷电缆线卖钱的案件。以盗窃罪,对被告人覃某甲、覃某乙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覃某甲、覃某乙及熊某、罗某、罗某某均系某科技有限公司施工工程队成员,其中覃某甲、覃某乙系该工程队承包人,熊某、罗某、罗某某为工程队工人。该工程队主要施工项目均由电信公司通过内部派单的方式,下发至工程队承包人覃某甲、覃某乙两人手上,并且派有电信公司专门的业务人员与其对接后,进行施工,赚取电信公司的施工费。在上述工作过程中,覃某甲与覃某乙两人发现,偷偷把电缆线从井盖中拖出来,然后拿出去卖钱,可以获得不少的利润,于是产生了偷电缆线的念头。

2019年4月21、22日晚上,覃某甲、覃某乙带领工程队工人熊某、罗某、罗某某共五人,开工程车前往南昌市洪城大市场,将附近地下井盖内的电信公司通信电缆线盗走。而后,将盗得的电缆线以85000元人民币价格销赃给废品收购店的老板。所得赃款由覃某甲、覃某乙两人商量后进行分配。经南昌市西湖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被盗通信电缆市场价格为人民币84100元。

2019年4月30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覃某甲、覃某乙被抓获。其对自己的盗窃事实供认不讳。2019年8月13日,被告人家属退赔被害单位中国某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人民币85000元,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

该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覃某甲、覃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二次窃取他人共计价值人民币85000元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覃某甲、覃某乙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两被告人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等,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罗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