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法院判决:被告人熊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7日凌晨1时15分许,被告人熊某酒后驾驶小车在南昌市西湖区朝阳洲中路康王路口附近与道路中心护栏相撞,造成车辆受损及护栏、立柱及U型反光柱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约1分钟,民警驾驶现场勘查车路经事发地点,将熊某带至南昌市第三医院抽取血样。经江西开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的熊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l63.29mg/100ml。
2019年6月12日,熊某已赔付护栏、立柱及U型反光柱的损失共计人民币5050元(含税额416.98元)。2019年6月25日,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直属二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熊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2019年7月1日,熊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熊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为163.29mg/100ml,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公共财产损失人民币4633.02元,并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损失,且自愿认罚,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熊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述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