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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时起贪念 男子骑走未锁电动车被处罚金
作者:刘文锋 罗兰  发布时间:2019-08-20 09:34:45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盗窃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章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23日21时许,章某在自己所住的南昌市西湖区某居民区一楼道口对面,发现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电动车没有上锁,且钥匙插在电动车上,便起贪念将电动车盗走并迅速逃离现场,随后将电动车停放在一停放电动车的店内。2019年5月28日,民警将章某抓获,在章某的带领下查获赃物并将赃物发还徐某,徐某对章某表示谅解。经鉴定,被盗的电动车价值人民2006元整。


法院认为,被告人章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具有坦白、配合公安机关追缴赃物,未给被害人造成损失,并获得谅解等量刑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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