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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男子夜间在女装店盗窃三件衣服“九进宫”
作者:徐晓霞 李红艳  发布时间:2019-08-19 10:40:53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法院判决:被告人符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责令被告人符某退赔被害人孙某人民币824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14日19时16分许,被告人符某在南昌市西湖区象山南路某女装店,盗走被害人孙某店中的黑色羽绒服一件、长袖白色T恤一件和黑色短裙一件。

2019年2月16日,被告人符某在南昌市东湖区某小区楼道口被抓获,缴获长袖白色T恤一件并发还被害人。经南昌市西湖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某品牌羽绒服价值657元、长袖T恤价值146元、短裙价值167元,共计价值人民币970元。

2019年6月17日,经江西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被告人符某患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削弱,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另查明:被告人符某在1980年至2017年期间,曾八次因犯罪被判处刑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符某曾因盗窃被判刑,现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价值人民币970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符某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具有多次犯罪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现被告人符某当庭仅认可窃取了羽绒服和长袖T恤两件衣服,确认了起诉书指控的大部分事实,属部分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述上判决。

 
责任编辑:罗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