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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负责人伪造付款委托书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单位资金获刑七年
作者:陈长权 聂涛  发布时间:2019-08-15 09:29:55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项目负责人通过伪造付款委托书利用其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的案件。以挪用资金罪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七年,并责令被告人林某退赔被害人人民币1500万元。

经审理查明, 2013年江西某建筑集团中标某公司工程项目。被告人林某作为该项目负责人之一,负责对工程进行全面管理并具有资金结算审核报批职责。按照某公司与江西某建筑集团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某公司应将工程款支付至江西某建筑集团账户。自2014年10月起至2015年7月止,被告人林某先后伪造5份盖有江西某建筑集团印章的付款委托书(函),并利用其项目负责人职务之便,要求某公司按照委托书的要求将1500万元工程款汇入林某指定的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账户、某工程有限公司账户。2014年10月11日至2015年7月13日,某公司分6次将1300万元汇入林某指定的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账户,将200万元汇入林某指定的某工程有限公司账户。随后,林某将上述款项用于支付其与金某的拆伙费用及归还其个人借款。该1500万元至今未归还。

经南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林某伪造的5份付款委托书上的江西某建筑集团的印章系伪造。经江西中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江西某建筑集团在某项目垫资额为3000余万元,林某不存在垫资,该项目亏损1600余万元。

该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身为江西某建筑集团分公司某项目负责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的资金1500万元人民币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且不退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被告人林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等,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罗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