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26日8时许,被告人陈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在南昌市西湖区朝新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南昌市朝阳小学门口”时,在向右靠边停车过程中与李某驾驶的由西向东直线起步行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导致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随后,民警将陈某带至南昌市第三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江西开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陈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06.23mg/100ml。2019年5月10日,被告人陈某经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
2019年5月10日,被告人陈某赔偿被害人李某损失人民币20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为106.23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罚,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述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