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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盗窃同事手机 当日被抓“三进宫”
作者:徐晓霞 罗兰  发布时间:2019-08-13 14:26:43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盗窃手机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梁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责令被告人梁某退赔被害人余某人民币四百一十一元。

经审理查明:梁某系南昌市西湖区某餐饮店员工。2019年7月11日5时许,梁某在该餐饮店员工宿舍,趁余某和丁某熟睡之际,将余某的一部华为手机和丁某的一部苹果8PLUS手机盗走。同日,梁某将苹果8PLUS手机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以1000元卖给了朱某经营的苹果手机店,将华为手机以50元卖给了路边摊贩,赃款人民币50元已用毕。案发当日13时许,梁某在一水煮店内被抓获,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民警在朱某处扣押苹果8PLUS手机并发还丁某。经认定,被盗苹果8PLUS手机价值1200元,华为手机价值411元。

另查明:梁某于2017年1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11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具有坦白、部分赃物追缴并发还、累犯、前科等量刑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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