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法院判决:被告人万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2019年3月21日20时45分许,被告人万某酒后驾驶未悬挂号牌的某品牌小车在南昌市西湖区市场西路被民警查获,民警立即对万某进行吹气式酒精测试,得出结果是89mg/100ml。随后,民警将万某带至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908医院抽取血样,血样经江西开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送检的万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87.16mg/100ml。随后,万某提出重新鉴定,其血样第二次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在送检的万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82.67mg/100ml。超过80mg/100ml的醉酒临界值,万某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
2019年4月1日,被告人万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
法院认为,被告人万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为82.67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配合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但其归案具有被动性,不构成自首,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罚,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万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述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