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盗窃手机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9年5月21日23时许,李某与程某在南昌市西湖区某网吧上网,程某上厕所将自己的一部金色苹果XS Max手机放置在电脑桌上。李某趁程某上厕所期间,将该手机盗走并关机。案发第二日,李某被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经认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7648元。该手机已追缴并发还程某,程某对李某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具有坦白、赃物追缴并发还、未赔偿取得谅解等量刑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