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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月作案六次 惯犯男子携带螺丝刀专偷电动车获刑
作者:徐晓霞 李红艳  发布时间:2019-08-08 09:19:03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法院判决:被告人吴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被告人吴某退赔被害人龚某、王某等人相应金额;扣押在案的梅花螺丝刀等供犯罪使用的物品(以扣押清单为准)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处理。

2019年5月10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吴某在南昌市某医院门口发现被害人曾某停放于此的一辆白色某品牌电动车没有锁地锁,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将电动车面板卸下后通过搭线的方式开启电动车,将电动车盗走,在顺外路找一收废品的人将电动车销赃,得赃款人民币350元。

同月12日、18日、20日、23日、28日,吴某用同样方式在五个地方窃取被害人龚某、王某、何某、周某、蒋某的电动车,并在顺外路一收废品的人处销赃得赃款人民币共1500余元。

2019年5月28日16时许,民警在南昌市西湖区系马桩某餐馆门口抓获吴某,并扣押梅花螺丝刀一把、黑色帽子一顶、口罩一个等作案工具。被告人吴某所获赃款已全部被其挥霍。经南昌市西湖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电动车价格共计人民币6014元。

另查明:被告人吴某曾三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具有六次盗窃、坦白、一般累犯、前科劣迹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述上判决。

 
责任编辑:罗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