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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在泡脚店趁无人之际偷走店内财物获刑七个月
作者:徐晓霞 聂涛  发布时间:2019-08-07 09:05:26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在泡脚店趁店内无人之际用挂在店门上的钥匙打开店内收银桌抽屉盗取财物的案件。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邓某某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7年和2018年被南昌市东湖区法院和西湖区法院判刑。2019年5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在南昌市西湖区某泡脚屋,趁无人之际,用挂在店门上的钥匙打开店内收银桌抽屉,将抽屉内被害人廖某某的苹果6Plus手机一部、华为荣耀畅玩4X手机一部和现金30元盗走。事后,被告人邓某某将华为荣耀畅玩4X手机以50元价格销赃给南昌市东湖区某通讯店的陶某某,所获赃款被其用毕。经南昌市西湖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苹果6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756元,华为荣耀畅玩4X手机价值人民币274元。2019年5月22日12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在南昌市东湖区子固路天泉水都被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苹果6Plus手机一部、华为荣耀畅玩4X手机一部已收缴并发还给了被害人廖某某。

该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赃物追缴并发还,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且具有累犯、前科劣迹等量刑情节。遂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等,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罗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