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法院判决: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9年5月8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周某窜至南昌市西湖区自来水公司附近某地产公司,通过溜门的方式进入该地产公司,趁受害人高某睡着之际,盗得高某的一部某品牌手机。经南昌市西湖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市场价格为1661元人民币。2019年5月8日19时许,被告人周某在南昌市青山湖区某居民楼内被抓获。当场查获被盗手机并发还给被害人。其对自己的盗窃事实供认不讳。
另查明:被告人周某在1996年至2018年期间,曾因犯盗窃罪、抢劫罪、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现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66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具有坦白、赃物已追缴发还的从轻处罚情节,同时具有累犯、前科的从重处罚情节,遂依法作出述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