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盗窃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吴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责令被告人吴某退赔被害人余某损失人民币1287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5日上午,吴某在南昌市西湖区某购物广场天桥下,发现余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电动车未锁好地锁,便打开地锁,用随身携带的锥子强行发动电动车将电动车盗走。同日,吴某将电动车的电瓶以人民币120元的价格销赃,赃款用毕,车架丢弃。经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287元。2019年5月7日,吴某被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吴某1990年4月26日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3年至2018年期间,因犯盗窃罪先后7次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等刑罚,6次被行政拘留。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现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28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具有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且同时具有累犯及前科的从重处罚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