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百货公司经理挪用公款后潜逃二十年后自动投案的案件。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责令退赔被害单位的损失。
经审理查明,1995年7月,李某某为南昌市西湖百货公司(以下简称西湖百货公司)经理,全面负责西湖百货公司业务。1996年上半年,李某某与其前同事邓某某共同商量合伙经营白酒生意,由李某某负责出资,邓某某负责经营,所得利润按一定比例分红。1996年7月至1997年8月期间,李某某先后多次以公务出差办业务、进货等名义或私下收取租金或承包费等方式,挪用西湖百货公司及下属商店公款共计30余万元。李某某将上述款项交给邓某某合伙经营白酒生意。1997年8月初,邓某某称生意亏本。李某某无法归还余款,遂于同年8月11日潜逃。1998年10月9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李某某涉嫌挪用公款一案立案侦查。2018年10月19日,李某某主动到南昌市西湖区监察委投案。
该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南昌市西湖百货公司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挪用公款共计人民币30余万元,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犯罪潜逃多年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前,部分归还公款1.1万元,可以从轻处罚。遂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等,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