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房屋漏水而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一万八千余元。
2018年11月23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董某某和唐某某等四人因其父亲房子漏水问题到楼上被害人熊某家中商谈,后董某某和唐某某因言语不合与熊某发生肢体冲突,其中唐某某抓伤熊某脸部等处,董某某用脚踢熊某胸部致其摔倒撞到沙发扶手后倒地,使其胸部、背部等处致伤。经南昌市西湖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熊某因外伤致左侧第8、9、10、12肋骨骨折(其中左侧第8、12肋骨为完全性骨折,左侧第9、10肋骨为不完全性骨折),依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6.4b款之规定,熊某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同年12月13日,被告人董某某经侦查人员电联自动投案。
被害人熊某受伤后于2018年11月23日被送往南昌大学第四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同年12月12日出院,共住院20天,花费住院医疗费6840.23元,门诊医疗费1705元,共计8545.23元;活体检验费15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董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已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遂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等,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