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因家庭纠纷引起的故意伤害案件;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
2018年10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其丈夫张某某和其婆婆被害人陈某某居住的南昌市西湖区某小区内,因家庭纠纷与陈某某发生打斗。期间,胡某某持厨房菜刀将陈某某的手划伤,并用手殴打陈某某面部;被告人胡某某的行为致被害人陈某某左手皮肤划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及双侧鼻骨粉碎性骨折,被害人陈某某咬伤被告人胡某某右肘关节等部位。2018年12月19日,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以殴打他人对被害人陈某某决定行政拘留六日并处200元罚款。经南昌市西湖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胡某某伤情为轻微伤。2018年12月17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胡某某接民警电话传唤后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2018年12月25日,胡某某母亲刘某某对被害人陈某某进行赔偿,并取得陈某某谅解。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因家庭纠纷,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被害人陈某某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胡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母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等,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