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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因多次用千斤顶撬窗入室盗窃获刑三年九个月
作者:刘文锋 聂涛  发布时间:2019-07-26 09:45:08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专用千斤顶撬窗入室盗窃的案件;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2019年3月2日至2019年4月8日,被告人程某采用千斤顶撬窗的手段,入户盗窃5次。具体如下:

1、2019年3月2日13时许,被告人程某用千斤顶撬窗进入南昌市西湖区某小区一户内,盗窃被害人程某某黄金项链1根、黄金戒指3枚、黄金转运珠7粒、黄金耳环1对、东芝牌笔记本电脑1台、索尼牌相机1台和纪念币邮册1本。次日下午,被告人程某将黄金首饰以人民币270元/克的价格卖给了南昌市西湖区某金店的老板,得赃款人民币13000元,赃款用于赌博。东芝牌笔记本电脑、索尼牌相机及纪念币邮册已扣押并发还被害人程某某。经南昌市西湖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黄金首饰价值人民币8554元,东芝牌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50元,索尼牌相机价值人民币50元,纪念币邮册价值人民币200元。本次被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8854元。

2、2019年3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程某用千斤顶撬窗进入南昌市青山湖区某小区一户内,盗窃被害人付某某神州牌战神笔记本电脑1台,盗窃被害人李某神州牌战神笔记本电脑1台、黑爵鼠标一个及黑色OPPO双肩包1个。同日,被告人程某扔弃鼠标,将神州战神笔记本2台以人民币2400元的价格销赃,赃款已用毕。OPPO双肩包已扣押并发还被害人李某。经南昌市西湖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两台神州牌战神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6512元,黑爵鼠标价值人民币93.5元。本次被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6605.5元。

3、2019年3月28日下午,被告人程某用千斤顶撬窗进入南昌市西湖区某小区一户内,盗窃被害人刘某某黄金戒指3枚、女士黄金项链1根,金锁吊坠1个和女式天梭牌手表1块。次日10时许,被告人程某将黄金首饰以人民币270元/克的价格卖给了南昌市西湖区某首饰金店的老板,得赃款人民币7220元。女式天梭牌手表已扣押并发还被害人刘某某。经南昌市西湖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黄金首饰价值人民币15792元,女式天梭牌手表价值人民币2750元。本次被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8542元。

4、2019年3月31日下午,被告人程某用千斤顶撬窗进入南昌市西湖区某小区被害人万某家中,未盗得财物。

5、2019年4月7日下午,被告人程某用千斤顶撬窗进入南昌市西湖区某小区一户内,盗得被害人王某某茅台镇原浆酒7瓶、七匹狼牌双肩包1个及包内现金人民币110元。茅台镇原浆酒和七匹狼牌双肩包已扣押并发还被害人王某某,赃款已用毕。经南昌市西湖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茅台镇原浆酒7瓶价值人民币140元,七匹狼牌双肩包价值人民币10元。本次被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60元。

2019年4月8日17时许,被告人程某在南昌市西湖区孺子路与系马桩街交界口处被抓获,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公安机关另在程某处扣押现金人民币12373.5元、作案工具千斤顶1个、苹果手机1部。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现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年内入户盗窃五次,共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4261.5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具有累犯情节,应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可从轻处罚。具有多次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部分赃物已追缴并发还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等,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罗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