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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借款百万逾期不还 法院判决偿还本金利息
作者:王奇 罗兰  发布时间:2019-07-26 09:26:45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院判决:被告程某返还原告梁某借款本金1 000 000元及利息;被告张某对被告程某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20日,被告程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梁某借款100万元,双方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分计算,每年付一次利息24万元。当日,梁某通过银行账户转账100万元至程某指定的银行账户上。2017年2月19日,程某出具借条一份,被告张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并承诺以某工地工程作为借款归还来源。借款后,两被告均未及时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原告梁某与被告程某已形成民间借贷关系,被告程某未归还借款,应承担归还本金100万元及利息的责任。原、被告方约定月利率为2%,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被告张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并自愿承担担保责任,故其应对被告程某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罗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