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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西湖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
作者:余萌 聂涛  发布时间:2019-07-25 09:31:57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某等4人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至四年不等,并处相应罚金。

2017年以来,被告人周某某、徐某某、孙某、涂某某租用南昌市西湖区某写字楼作为办公室,在未办理任何手续情况下,成立胜和财富天使贷款公司,以个人名义对外从事非法放贷讨债活动。周某某系该公司实际负责人,徐某某、孙某、涂某某均听从周某某的安排和指挥。

具体作案手法如下:

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虚假给付事实

2017年11月19日,胡某某以其名下小轿车抵押向周某某借款,并签订两份金额共计4万元的借款合同及车辆抵押、买卖合同,收据显示转账金额4万元。胡某某收到网上转款4万元后立即回转2万元至汪某的支付宝,实得金额2万元。

采用“转单平账”类方式恶意垒高借款金额

2017年4月20日,被害人熊某向周某某借款并签订一份5万元的借款合同和收据,收据显示转账金额3万元、现金金额2万元,实际到手3.6万元。后熊某逾期未归还,便与周某某重新签订了一份8万元的借条,约定一个月后按借条金额归还。

采用暴力和“软暴力”方式非法讨债

2017年12月24日,陈某某以其车辆做抵押向涂某某借款三万元,涂某某转款2.997万元后,陈某某立刻将0.55万元转回涂某某。后陈某某逾期未归还欠款,2018年1月10日晚22时许,徐某某、涂某某到陈某某的公司催收,采用踹门、砸车等破坏性手段威胁恐吓陈某某还钱,陈某某归还2万元。

2017年12月8日,被害人李某向周某某借款并签订一份2万元的合同,周某某通过支付宝向李某转款2万元,李某收款后立即回转1万元至徐某某的支付宝,实得金额1万元。后李某逾期未归还欠款,周某某、徐某某、孙某、涂某某到李某住处,采用喷漆、堵锁眼的方式威胁恐吓李某还钱。

“套入”借款人亲属并向其催讨

2016年10月,王某某向周某某借款1.5万元并签订了一份3万元的借款合同,王某某实际到手1.5万元。后王某某到期无法归还,便提出让其母亲替其归还。周某某怂恿王某某与其签订金额更大的借条,借此机会从其母亲处多拿点钱零花,由周某某找其母亲催收。同年11月15日,王某某向周某某出具了一份12万元的借条及房屋租赁合同,随后周某某以王某某逾期未归还欠款为由,到王某某的母亲的家中滋扰、威胁,迫使其归还欠款10万元。事后周某某分了2.5万元给王某某。

 2017年至2018年2月,被告人周某某等人通过上述等手段共作案七起,涉案金额共计3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徐某某、孙某、涂某某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他人签订虚高借款金额的合同和收据,待他人产生逾期后,索要高额“逾期费”“上门费”等,通过转单平账的方式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并采用喷漆、堵锁眼、言语威胁、上门滋扰等“软暴力”方式进行催收,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周某某、徐某某、孙某、涂某某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系犯罪集团。周某某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应认定为主犯,且系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徐某某、孙某、涂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相对较轻,可认定为从犯,按照其参与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徐某某、孙某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周某某、涂某某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罗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