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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子吃饭期间饮用五两“劲酒”后驾车获刑并罚金
作者:徐晓霞 李红艳  发布时间:2019-07-24 09:44:29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法院判决:被告人游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9年5月10日18时许,被告人游某和邓某等人在南昌市新建区某饭店吃饭期间游某饮用了五两左右的“劲酒”。当日21时50分许,游某驾驶某品牌小车在南昌市西湖区安石路某小区门口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吹气式酒精测试,得出结果是149mg/100ml。随后,民警游某带至第九〇八医院抽取血样,血样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江西SZ司鉴中心【2019】赣毒鉴字第S0605号}得出结论:在送检的游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63.75mg/100ml,超过80mg/100ml的醉酒临界值,游某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2019年5月20日,游某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

另查明,被告人游某在2015年7月31日因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行政罚款五百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游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为163.75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有违法劣迹,酌情予以从重处罚;其自愿认罚,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游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述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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