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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因采取掉包方式窃取他人财物获刑
作者:刘文锋 聂涛  发布时间:2019-07-23 09:31:38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趁店主不备采取掉包形式窃取店里白酒的案件;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9年6月6日1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南昌市西湖区洪城大市场酒水批发市场某名酒总汇店,以人民币3000元的价格购买了十五年四特白酒1箱并放置附近,几分钟后又骑电动车携事先准备的十五年四特白酒纸箱(内置空酒瓶、酒纸盒及装了自来水的饮料瓶)返回该名酒总汇店,假装还要再购买一箱红酒。趁老板即被害人熊某某找红酒之际,陈某某将自带的十五年四特白酒纸箱与店门口的十五年四特白酒1箱(5瓶)调包,然后迅速离开现场。次日12时许,陈某某将2箱十五年四特白酒以人民币5200元的价格卖给南昌市西湖区某烟酒茶店。

2019年6月10日,陈某某在南昌市西湖区洪城大市场家具市场门口被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盗十五年四特白酒1箱(5瓶)对外售价为人民币3000元。陈某某的家属已赔偿熊某某的损失,熊某某对陈某某表示谅解。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具有坦白、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的从轻处罚情节,同时具有前科的酌情从重处罚情节;遂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等,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罗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