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法院判决:被告人易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被告人易某、黄某退赔被害人熊某人民币6800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03月27日23时许,被告人易某、黄某骑电动车来到南昌市银燕物流某物流公司,发现被害人万某的一辆某品牌电动三轮车钥匙未拔,便由黄某望风,易某将电动车三轮盗走。而后,二人又来到南昌市银燕物某金融物流公司,发现该店内堆放一些电瓶,二人又将被害人熊某的某品牌电瓶放到被盗电动三轮车上盗走。所盗物品销赃后,易某分得2600元,黄某分得1200元,所获赃款均被挥霍。经南昌市西湖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电动三轮车市场价格为人民币4067元,被盗电瓶市场价格为人民币6800元。
2019年4月8日晚上22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在南昌市西湖区某宾馆一楼因形迹可疑,遂口头传唤其至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朝农派出所接受讯问,其如实交代盗窃事实。2019年5月9日16时许,被告人易某因系网上在逃人员在安徽省蚌埠市某中学停车场附近被抓获。
另查明:被告人易某曾两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被盗某品牌电动三轮车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易某、黄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易某具有累犯、坦白、前科、赃物丰收牌电动三轮车追缴并发还等量刑情节;被告人黄某具有自首、赃物丰收牌电动三轮车追缴并发还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述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