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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学介入家事审判的现状、问题和对策分析
作者:汪波 章玉娟  发布时间:2019-04-24 15:18:21 打印 字号: | |
  家事矛盾纠纷处理不好,往往酿成恶性刑事案件,甚至威胁法官人身和职业安危。“清官难断家务事”,自古以来,家事矛盾纠纷的处理就不能等闲视之。为此,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自2018年7月以来,陆续与心理学专业机构展开合作,推进心理学介入家事审判的各种有益尝试,合作实践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倡导心理学介入家事审判的理论呼声较多,但切实开展的实例并形成可供复制的成功经验较少。合作实践中大多是个案点的尝试,还未实现由点带面的明显促进效应,未能形成长效机制,无法将心理学的力量充分作用于家事矛盾化解当中。

  二是心理学专家介入案件的身份不统一,有的是以人民陪审员的身份出现,有的是以家事调查调解员身份,还有的以情感观护员身份。介入身份的不同,直接导致心理学专家介入案件的阶段不一致、介入的程度深浅不一,并最终影响介入效果。

  三是心理学专家介入案件的工作流程不规范,未能形成科学统一的考核标准。由于没有固定的工作流程,心理学专家们往往出现得“出其不意”,根据法官的需要,在庭前、庭审中和开庭完毕之后都可能出现,而该项工作的考核是包含所有阶段的工作还是其中之一为主,目前没有可行的方案。

  四是心理学专家介入家事案件缺乏必要的经费保障,心理学专家付出的劳动成果若没有一定的经费保障,难以切实深入的开展,仅仅停留在零散的志愿者服务层面,尚且不足以形成规范的志愿服务模式。

  为解决以上问题,该院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自上而下地强力推动心理学专家介入家事案件试点机制的开展,助力形成长效机制。由上级法院下文展开试点要求,并将是否开展相关试点工作作为家事审判质效考评的一个重要方面,有利于推动各基层法院充分重视这一工作。

  二是规范统一心理学专家介入的身份,可借鉴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机制和程序,赋予他们一定的职业尊荣感,便于开展案件介入工作。建议在选任人民陪审员时注重向有心理咨询从业资格的人员倾斜,被选任为人民陪审员的心理学专家同时兼任家事调查调解员。

  三是确定其工作职责,制定统一的考核办法。尤其对确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家事案件,心理学专家可根据法官的安排开展以下三个阶段的工作:(一)庭前调查,对案件当事人及其家庭充分了解并形成家事调查报告,该报告一般包含夫妻或亲子情感分析、调解难点分析、以及当事人家境状况分析等;(二)庭中陪审,履行人民陪审员的职责,协助法官审理;(三)判后回访,对部分矛盾极其尖锐未在审理阶段调和的家事案件,注重判后的跟踪、回访和安抚,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降低恶性刑事案件发生的可能性。

  四是列支专项经费予以保障,建议根据心理学专家的工作量和法官的考核意见,参考人民陪审员的经费予以保障,以保护心理学专家介入家事案件的积极性。
责任编辑:李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