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在司法创新以及互联网审判模式的大趋势下,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涉及互联网的金融借贷纠纷处于逐年增加的状态,2018年受理互联网金融案件310件,2019年第一季度,受理互联网金融案件达189件。该院在审理互联网金融案件中发现,对电子证据的认定、采信等存在以下三大难点:
一是法律规定相对滞后。新民事诉讼法确定了电子证据成为一种单独存在的法定证据,但电子证据的使用并没有形成规范化的规则体系,缺乏多层次一体化的电子数据法律体系。由此造成在司法实践中对电子证据的理解出现多元化的局面,使得电子证据的使用出现乱象,法官对于电子证据带来的“知识壁垒”存在心理鸿沟。
二是“原件”确定存在难点。基于电子证据的证据规则缺乏统一标准,对其“原件”的认定思路往往会限定在传统证据原件的认定思维上。根据现行证据规则,书证、物证有原件的,应当提供原件。传统观点认为,电子证据的原件是指电子数据首先固定于其上的媒介物,按此观点,数据信息最初在计算机系统内部形成,导致任何电子数据都不可能存在原件,从而使电子证据“原件”的核实存在难点。
三是实际操作人身份难以确定。人民法院对电子数据中记裁的相对方、实际使用人或实际操作人的具体身份在调查取证方面难以获得相关网络运营商或行政主管部门的有效协助配合,因而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关联性难以认定。
为此,该院建议:
一是建立电子数据法律体系。诉讼中电子证据的搜集、举证、质证和技术支持等诸多环节,已经全方位地出现了各种需要司法审判机关和法学研究者认真面对和解决的问题。建议加快电子证据立法,建立多层次一体化的电子数据法律体系,明确电子证据如何获取、固定与保全,电子证据如何进行司法鉴定,与电子证据有关的举证责任问题,电子证据的举证方式以及如何对其进行认证和采信等等问题,共同促进电子证据研究和规则法律体系的设计,以期更好地服务于网络社会经济发展。
二是引入第三方保全证据。确认电子证据“原件”的真实性,包括对电子证据形成过程的审查、对电子证据内容的审查以及对电子证据技术方法的审查。建议通过第三方证据保全制度,在交易的同时,就把交易的电子证据交由第三方存储、认证、公证,互联互通,共建可信数据生态,解决海量的可信数据需求。一旦发生争议,就认定经第三方存储、认证、公证的证据是真实可靠的,从而为司法、仲裁、调解机构提供可信的电子数据证据,并可以作为裁判基础。
三是强化电子证据相对方身份审査、调查力度。通过电子签名技术、人面识别技术、视频留痕技术等与电子诉讼的深度结合,促使产生电子证据形成诉讼法意义上的证据。必要时通过部门联动调取数据用户身份信息,根据双方的沟通或交易习惯、经济往来记录等,并结合其他已可认定的在案证据与证据优势原则, 综合确定实际操作人的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