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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大明诉邹兰花离婚纠纷案
家事案件的心理学介入判例
作者:汪波 章玉娟  发布时间:2019-04-11 16:30:08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原、被告于2000年左右相识相恋,2004年5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4年11 月生育一男孩王小明(化名)。原、被告双方婚后共同购买了两套房产。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后因琐事经常吵打,2017年5月21日开始分居生活。2017年10月原告曾向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后撤诉。

  原、被告婚生子王小明,经诊断为“小儿唐氏综合症”,2015年1月7日南昌市残疾人联合会向王小明颁发残疾证,确认为智力残疾贰级。原、被告分居生活以来,王小明由母亲照顾生活。

  诉讼中,经征得原、被告双方的同意,合议庭邀请省心理援助与研究中心的多名心理咨询师参与调解。通过心理咨询师的观察、沟通和评估,最终认为:

  1、原告王大明(化名)与被告邹兰花(化名)因长期矛盾得不到及时有效地调适和化解,导致积怨过深,无法再共同生活在一起,故得出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结论,且最终被告邹兰花也接受了离婚的结果,在心理咨询师的帮助下,被告对未来的生活也重拾了勇气。

  2、原、被告双方的儿子王小明虽经诊断为“小儿唐氏综合症”,但不表示王小明不具备有效的可外化观察得知的心理主见,通过对王小明分别与原告、被告单独相处的情形来看,王小明与被告的眼神交流和肢体交流意愿明显多于原告,故判定王小明更愿意与母亲生活在一起。

  原、被告最终认可了以上心理咨询师给出的两点意见,但对财产分割不能达成一致,合议庭多次组织调解无效。

  裁判结果

  合议庭参考心理咨询师的意见,最终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并本着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采纳了王小明更愿意跟随母亲生活的意见,于2018年10月作出一审民事判决:一、原告王大明诉被告邹兰花离婚,予以准许;二、双方所生婚生子王小明由被告邹兰花抚养,原告王大明每月承担王小明的抚养费1500元(自2018年10月起至小孩满十八岁时止);原告王大明依法享有对小孩探视的权利,被告邹兰花应予配合……并对原被告双方共通过财产进行了分割。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1、清官难断家务事,刚性的法律在处理千头万绪的家事纠纷时,存在“无奈区域”。典型的如“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判定,婚姻法也仅能做出有限的列举,而“感情”是很虚幻的,从诉讼当事人的诉讼行为中有时非常难以判定,尤其是在原、被告双方对于感情是否破裂意见完全不一致时,法院难以判定。本案借助心理咨询团队,通过对原、被告的分别观察、沟通和评估,判定双方确实难以维系夫妻感情之后,再对不肯认清现状的被告进行心理干预,最终让被告认可双方的婚姻和感情状态,同意离婚,并鼓起对未来生活的勇气。

  2、在离婚双方对年满十周岁的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发生争议时,法院会征求子女的意愿,但如何保证该子女的意愿为其本人的真实意愿,也是我们审判实践中必须重视的。本案合议庭从未成年人权益最大化原则出发,考虑到14岁的王小明系“小儿唐氏综合症”且其行为、表达、自理能力形同幼儿,无法通过言语沟通了解其对于选择抚养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邀请了专业的心理咨询团队,通过其与父母分别单独相处的种种眼神、肢体等多种语言判定出何博文更愿意和母亲生活在一起,最终通过抚养费和财产倾斜的方式尽力地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李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