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自发的民间融资活动,对补充正规金融、推动经济发展及改善生产生活难题等方面,都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由于我国普通民众缺少这方面的专业法律知识,导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有发生,本文拟对民间借贷中几点常见的疑问进行简要解答,以供民众进行参考。
一、没有约定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但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支付自起诉之日起的逾期借款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如果借贷双方未约定借期内的借款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
二、有约定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应予以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利息约定无效;借贷双方约定的年利率在24%到36%之间的,借款人已经按该区域内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不能再要求出借人返还;如果借款人还没有支付利息的,则对于超过部分,法律不予保护。
三、还款顺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四、利息预先扣除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五、诉讼时效:1、有约定还款期限:诉讼时效从借条中约定还款日期次日起计算3年。2、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此种情形下适用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规定。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1、以夫妻共同名义借款,无论该款作何使用,均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2、以夫妻一方个人名义借款,如果该款是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生活所需,则该借款可被认定为共同债务,反之,则不行。3、夫妻一方借款用于非法经营或法律禁止性活动所负债务,除非另一方同意或明知并且不反对的,否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七、管辖法院的认定:民间借贷纠纷属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该法律规定,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双方当事人未对合同履行地进行约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接收货币一方为合同履行地,因此出借方经常居住地法院具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