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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承兑汇票心急如焚 金融法庭快速处理解民忧
作者:刘英生 陶然  发布时间:2019-01-23 11:26:48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受理了成立以来首起公示催告案件。申请人某器材经营部因管理不善,不慎将5万元和2万元的两张银行承兑汇票丢失,依照相关规定,承兑银行只对汇票负责。因此,如果其他人捡到汇票而自行承兑,某器材经营部将蒙受7万元的经济损失。为防止这一情况的发生,某器材经营部的经营者心急如焚来到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申请公示催告。

  法官了解到情况紧急,立即审查申请人提交的公示催告申请书,申请人资质材料、授权委托书、票据复印件等基本材料,还重点审查票据取得过程以及是否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等相关事实,确认申请人为最后持票人后,依法通知付款行南昌农商银行某支行停止支付,并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间申报权利。整个公示催告程序顺畅便捷,将法定的7天立案审查期限简化为简化为几十分钟,将法定的受理公示催告后的3日内发出公告简化为当日发出公告,极大地方便当事人诉讼,为当事人提供有温度的金融审判服务。

  该案待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后,如无人申报权利,金融法庭将依法作出判决,从而使申请人在票据丢失后,仍能及时依据法院的除权判决向银行请求支付。

  某器材经营部经营者激动地表示:“原本以为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会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没想到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的法官实现了当日办、一次办,法官用服务的精神温暖了百姓的心”。

  法官释法

  公示催告程序,作为一种特别程序,是指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权利人的申请,以公告的方式,告知并催促利害关系人在指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如不申报权利,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宣告票据无效的程序,有的也称为除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实质是在票据丧失后,保护权利人权利的一种补救性手段或方法。

  如今,随着异地经济往来的增加,承兑汇票成了一种最为普遍的付款方式,票据的丧失以及因票据丧失引出的权利问题发生得也会越多。权利人在票据丧失的情况下,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申请宣告该票据无效,以便在票据丧失的情形下仍能主张票据权利,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

  法官提醒

  票据丢失后虽然可以通过公示催告程序,申请宣告该票据无效,以便在票据丧失的情形下仍能主张票据权利。但票据丢失给申请人增加诉讼成本和经济损失。因此,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提醒加强对财会人员的教育与管理工作,增强安全使用票据意识,严格票据的流转程序,妥善保存好承兑汇票。
责任编辑:罗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