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2018年12月13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老赖“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事案件。
案情回顾:2014年10月30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缪某某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周某人民币2702400元及利息,另案件受理费4056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人负担。该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12日生效,周某于2014年12月23日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将被执行人缪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5年9月30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指定湾里区人民法院执行。2016年7月18日,缪某某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湾里区人民法院拘留15天。2018年1月17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交叉至西湖区法院执行。2018年3月29日晚,西湖区法院执行人员在昌北机场将缪某某传唤至法院接受询问调查。发现缪某某涉嫌拒执罪,遂对其作出拘留十五天的决定,并就缪某某涉嫌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等行为展开调查。发现缪某某将其在江西姿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股权无偿转移至其亲属王某梅及朋友肖某平名下。2016年、2017年期间,缪某某以王某梅、肖某平的名义,分两次将公司股权以160余万元和120余万元的价格卖给颜某春,并交代颜某春将钱支付至肖某平及缪某某妹妹缪某婷账户内。缪某某在明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将公司股权变卖后,未向法院汇报情况,履行还款义务,而是指使肖某平、缪某婷将财产用于自己的经营,并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住三星级以上宾馆、在高档餐厅就餐、出入酒吧等娱乐场。
被执行人缪某某明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执行人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仍隐匿、转移财产,致使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故经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侦查后,移送审查起诉,并于今日依法在西湖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