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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案件执行难初探
作者:江恒亮  发布时间:2018-12-06 11:39:23 打印 字号: | |
  2015年至2017年三年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共执行仲裁执行案件66件,全部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其中实际执结44件(其中终结执行5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2件,实际执结率略高于其他执行案件的实际执结率。造成实际执结率略高的原因主要得益于我院执行局常在上级院的统一部署和全院的大力支持下开展涉民生专项执行行动,由于我院的仲裁执行案件全部为劳动争议案件,故在一轮接一轮的集中行动中,大量此类案件得以执行完毕。然而,即便如此,我院的仲裁裁决案件依然面临各种执行之难处。主要表现为:

  1、系列仲裁裁决案件不能全额执行到位。我院的劳动仲裁标的额虽不大,但往往涉及申请人数众多,社会影响大。尤其是劳动报酬纠纷的仲裁,有时申请人有几十个人,被执行人是一个企业,而且经常是经营状况已经严重恶化的企业,公司的账面上几乎没有什么钱了。执行法官为切实维护起申请人的利益,做了方方面面的工作,协调各种关系,也不一定能将申请人的劳动报酬全额执行到位,申请人只能按比例受偿。我院去年处理的劳动报酬仲裁执行案件中就有三分之一的案件未能全额执行。

  2、仲裁裁决案件执行期限较长。按照民诉法规定,如果被申请人对仲裁裁决提出异议,就必须进入一系列裁定不予执行或撤销裁决的程序,这无疑会拖长执行期限,也确实会使一部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时间上的延迟而得不到及时的保障。

  造成上述现象的原因除了企业自身经营不善外,法律规定法院对仲裁裁决的两种司法监督方式存在局限性也是一个重要因素。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实施监督的方式有不予执行和撤销仲裁裁决两种。在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中,基层人民法院可以在执行程序中对仲裁裁决实体进行审查,而在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中,中级人民法院只对仲裁裁决作程序审查而不作实体审查,这就导致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不如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解决问题彻底。另外,法律还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人民法院应裁定中止执行。若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被驳回,执行案件恢复执行。因此被申请人往往在执行程序中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并千方百计使执行人员作出不予执行裁定,阻止法院执行,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利益。

  解决仲裁裁决执行难的对策:

  1、规范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撤销仲裁裁决程序,加强司法监督。对此类案件应适用特别程序审理,采取公开听证方式,由双方当事人对证据进行质证、辩论,并由仲裁委员会派员旁听,然后由法院合议庭进行裁定。这样有利于法院对仲裁裁决进行有效监督,可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2、对涉案较多,申请人较广的涉案企业,应当不断加大执行力度,对此类企业不仅仅采取传统查询手段,而是要展开执行专项调查,把该企业查深、查细、查透,最大限度地防范被执行人故意隐匿财产规避执行,最大限度地将案件执行到位。

  3、利用新闻媒体,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应当加大对集中行动的宣传力度,依靠新闻媒体,使广大人民群众认识到,依法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是公民的义务,拒不执行是对国家法制的挑战。通过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形成生效法律文书必须执行的共识,增强全社会知法、守法意识。
责任编辑:罗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