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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湖区法院反映协调处置权过程中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黄中秋  发布时间:2018-11-28 11:27:44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随着人们风险意识加强,银行抵押制度也日益完善,在民间借贷及金融借款时,往往要求借款人提供财产担保,保障自己在借款人无力偿还时能得到优先受偿。但是在民事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的案件逐年增长,当借款人面临多起诉讼时,其名下的财产就会被多家法院查封,此时往往导致首先查封法院及优先权执行法院不一致。2016年4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虽然对上述问题作了原则性规定,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协调处置权发现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后续处置不及时引争议。根据最高院的批复规定,查封财产移交处置权后,对该财产的续封、解封和变价、分配等后续工作,交由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理。执行实践中发现由于续封不及时,造成首封法院脱封,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又需要和新的首封法院协调。在处置财产后,所得款项在满足优先受偿权后,剩余款项分配引发争议。

  二是对查封顺序认识不同需协调。当债务人涉及多个诉讼,名下财产被多次查封,对于查封顺序就有赖于财产登记机关确定。实践中都是以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不动产产权情况表上的查封机关及查封时间、期限来确定查封顺序。因不动产登记中心成立时间不长,对于之前的查封情况需要原登记部门的数据导入,由于系统数据对接的误差,甚至不完整,导致无法反映财产的所有查封情况。另一方面,当法院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没有写明查封的起止时间时,轮候查封的起算时间是以首先查封到期之后开始起算,还是以法律文书送达财产登记机关开始起算,财产登记机关与法院存在争议,需要协调统一标准。

  三是当事人的救济途径待通畅。查封财产移送给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后,应当对首先查封债权人所享有的各项权利依法保护,并将执行结果及时告知首先查封法院。执行实践中,首封债权人往往只知道查封财产移送优先债权执行法院执行,对后续的评估、拍卖过程并不清楚,作为利害关系人,参与到其中更是少之又少。当其对查封财产的评估结果、拍卖价格、款项分配有异议时,发现优先债权执行法院的案件已执行完毕,已无必要再提执行异议,引发信访。

  为顺利解决协调处置权过程中的问题,提高处置效率,该院认为:

  一是在协调处置权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应及时处置,包括续封、解封、变价分配等,而不应只关注处置变价。

  二是财产登记部门完善自身系统数据,与法院加强沟通,按照法律规定联合制定查封顺序的细则,明确标准。

  三是首封法院移送处置权后,应及时告知当事人后续程序并享有的相关权利。
责任编辑:李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