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适先生有一篇寓言曰《差不多先生传》,来讽刺那些处事不认真的人,而近日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审理的一系列案件,几乎可以撰文写一篇《不知道先生传》了。
案件乍看下很简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这类案件基本都是自然人或法人与金融机构之间发生的借款纠纷,由于原告是银行,准备的证据材料通常比较充分,案件事实也一目了然。然而在这一系列案件中,每个自然人被告都提出了同样的抗辩理由:借款合同是我签的,但借款也到了我的银行账户里,这笔借款我也没有使用。不禁就让人心生疑惑,合同上都白纸黑字的签着这些人的大名啊,银行贷款也发放到了他们的账户中,被告缘何提出抗辩?
原来,银行首先是和本案的另一名法人被告签订了融资合同,这家法人被告由于在银行已经有其他贷款,无法再单独以自己的名义贷款,所以找来其他自然人被告作为共同借款人,以公司大楼作为抵押,才让银行将融资贷款发放了下来。这些自然人被告向银行提供了自己的身份信息和签名,与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银行发放了贷款到他们的账户当中。但收入贷款的银行卡要么是他们委托了法人被告办理,要么自己申办银行卡后将自愿交付法人被告,总之虽是自己名义办理的银行卡,但却自愿失去了对银行卡的实际控制。所以这些贷款又于当天转入了法人被告的账户,这等于是法人被告利用他们的身份借到了这笔贷款,如果法人被告能够按约还款,自然平安无事,但法人被告的资金链出现了问题,贷款还不上了,银行自然开始催还款。而法人被告和银行玩起了捉迷藏,于是银行又找到这些当初签了借款合同的自自然人被告,这时这些自然人被告才发现,自己虽然没有使用这笔借款,但是合同上又签着自己的名字,有可能要承担还款责任了。庭审中这些自然人被告一经询问,回答的内容大同小异,核心观点都是不知道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后有这么严重的法律后果。
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些自然人被告理应对自己的行为有着清醒的认识,明知道自己签订的是借款合同,依然在合同上签字并提供自己的身份信息,庭审中却以“不知道”为由拒绝履行还款义务,这种理由显然是不大可能成立的。法律上的“不知道”成立大多是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的,依据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当事人对自己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自然人被告们抗辩理由的实质并不是不知道事实,而是不知道法律后果。不知道事实,尚存在重大误解的可能,而不知道法律后果实在不是一个合理的抗辩理由。
为什么这些自然人被告会“不知道”,不提国家多年来的普法宣传,只说现如今的互联网如此发达,手机上使用搜索引擎也能即时查阅到相关的法律条文,纵然银行的借款合同长篇累牍,不愿一一查看,但自己签字来处分自己的权利,总要谨慎一点吧,单纯的说自己疏忽大意了恐怕不能解释自己的“不知道”。私以为理由也许如下:1.碍于情面。这类被告是公司老板的朋友,他们觉得朋友间有些人情往来也是寻常,于是当被要求帮个小忙的时候,也就硬着头皮去帮了,稀里糊涂的在银行签字,结果被要求还钱时傻了眼,之前承诺没有问题的朋友也联系不上了;2.迫于压力。这类被告是公司的员工或是下游经销商,心里可能也觉着不妥,但被上司催促着帮公司渡过难关,觉着反正最后还有公司兜底,自己应该没什么问题,也就在合同上签了字,结果让自己陷入泥潭;3.公司的承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诱之以利,这公司承诺就是最后的稻草:保证银行不找你;这借款你也可以一起用;有大楼做抵押呢……殊不知,作为合同相对人,自然人被告们自己才是第一还款责任人,一旦钱还不上,银行怎么可能不找你。
“不知道”不仅贻笑大方,也并不能免除法律责任,从这系列案件中,自然人被告们是可以吸取些教训的:1.任何需要自己署名签字的合同或文件,都要仔细观看。签名是会发生法律效果的,必须自己尽到审慎的义务,才能避免承担不必要的责任;2.要抵御住利益的诱惑。在获取利益前要考虑这背后的风险,公司许诺利益的背后是要满足它贷款融资的目的,为了些许蝇头小利就任凭随意处分自己的权利,这是对自己的不负责任。3.记得另行起诉公司。被告们确实没有使用这笔贷款,也有证据证明贷款转至了公司账户,他们可以另行起诉公司,向公司追偿借款。只是事后追偿自然比事前预防要来的麻烦,好在总是救济的方法,不至于让自己遭受过多的损失。
其实在生活中,我们也常常能遇到“不知道先生”,他有一双眼睛,但看的不很清楚;有两只耳朵,但听的不很分明;他的脑子也不小,但他的记性却不很精明,他的思想也不很细密。遇到麻烦时,他总说:我不知道啊,你怎么能怪我呢。仿佛“不知道”是他的免责金牌,理直气壮的拿“不知道”作为护身符。希望“不知道先生”越来越少,“知法守法先生”越来越多,毕竟在法律上,我们都成年了,企图以“不知道”来逃避责任,终究还是会被责任追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