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各级人民法院为了响应这一号召,采取了多种有利于执行工作的有力举措,攻克了一批多年未执结的积案,使一大批老赖隐藏的财产得于处置,但是也不可避免的涉及到案外人的财产。为此,我国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及案外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的权力。人民法院在办理执行异议中如何既保证执行工作的效率又切实保障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是摆在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面前急待解决的问题,也是当事人维护自己权利面临的尴尬。近年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中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案外人对执行异议提出流程不清。由于执行工作由执行法官负责,当事人直接面对的也是执行法官。当其遇到执行工作涉及其合法权益时,第一时间都是向执行法官提出。但由于审执分离、执裁分离,执行法官不受理执行异议,也不负责执行异议的审查,更不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导致很多当事人直接将异议申请交给执行法官,而不是向法院立案庭提起执行异议,错过了异议申请的时效,导致其财产被执行,当事人反应较为强烈。如果案外人对执行工作有异议,应当向人民法院立案窗口申请立案,受理后,由异议审查法官进行审查。
二是当事人对收集证据范围不清。执行异议及异议之诉与普通民事诉讼是两种不同的程序设计,其对证据的要求不一致,证明标准也不尽相同,导致当事人对需要收集哪些证据,如何收集证据不甚清楚。聘请了专业律师的还能知其一二;无钱聘请律师的,靠自已去收集证据成了无头苍蝇,摸不着边,本来有理的事,由于不知道怎样去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而无法赢得官司。
三是执行异议裁定作出后权利救济不清。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5条、227条规定,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有的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有的是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但现实情况千差万别,有的对执行行为有异议,有的对执行标的有异议;有的对程序问题提出异议,有的对实体权利提出异议,当事人很难进行界定,觉得无所适从,上下级法院法官之间对此类问题也有不同的看法。甚至存在一审法院告知当事人提起异议之诉,异议之诉判决后,上诉过程中,上一级法院又以不属于异议之诉范围,发回重审或直接驳回起诉,当事人的权利无法救济。
四是现行法律规定不详尽。执行异议及异议之诉是《民诉法》规定的一种新的程序设计,原来是由执行局负责进行处理,所以很多规定都不详细。2015年5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也仅仅是对一些问题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而执行工作涉及方方面面,既有实体问题,又有程序问题;既有当事人之间的问题,也涉及案外人的权益,很多问题都无法找到现成的法律条款,也不利于当事人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
为了更好地方便当事人行使执行异议及异议之诉的权利,让老百姓少跑腿,做到及时立案,有效地维护当事人及案外人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
一是人民法院执行部门应设立专门的窗口和接待人员,负责解答和引导,帮助他们熟知有关法律条文,释明相关的法律程序,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权利。
二是当事人尽可能熟悉执行异议的相关规定,明确此类案件的证据要求,不至于碰到此类问题,两眼一抹黑。条件允许时,聘请专业律师代理,没有条件的当事人,也可咨询相关的专业人员,代书相关材料,代为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
三是上下级法院要统一认识,对哪种情况下申请复议,哪种情况下提起异议之诉进行界定,不要等案件判决之后,上下级法院产生不同的认识。在平时上下级法院之间可以通过以会带训的形式,对此类案件处理进行研判,找出解决的办法。
四是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尽快出台执行异议及异议之诉的实施细则,便于执行法官在执行过程中操作,同时也便于当事人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提高执行工作效力,让人民群众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