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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湖法院:执行,我们是认真的,可我们不是万能的
作者:黄中秋 胡琳  发布时间:2018-07-31 09:36:43 打印 字号: | |
给申请人发放执行风险告知书
  西湖法院网讯 基本解决执行难既是法院捍卫司法权威、推进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途径,更是司法改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当法院执行人员已经穷尽财产查找手段,甚至反复查找依然无法找到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仍然要求法院执行到位,这时我们应当理性认识了。如果案件申请执行人无法正确区分“执行不能”和“执行难”,一味地将执行不到财产归责于法院工作不力,给法院执行工作带来很大压力。

  案例一:

  西湖法院立案执行的江西某公司与邓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邓某为做工程在外融资,同时向江西某公司进了一批价值70万元装饰用品。工程做完后,因工期延长,邓某无法支付江西某公司的货款,也无力偿还民间债务。进入执行程序后,经过“总对总”网络查询,并到房管、工商、车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邓某的财产,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唯一的一套房屋被多家其他法院查封,并正在处置中。执行中,邓某因疾病去世,其继承人明确表示不会继承遗产并同意将所有遗产用于偿还债务。事实上被执行人邓某也没有留下遗产。本案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本院将相关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江西某公司后,其对与邓某的债务表示无奈,但对法院的执行表示理解和认可。

  案例二:西湖法院立案执行的江西银行南昌滨江支行与于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系列案件,被执行人余某某在申请执行人处通过抵押贷款、信用贷款共涉款项6000余万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抵押物位于抚州市临川区的48套店铺,经过评估、拍卖所得款项共2000万元。经过查询被执行人余某某的财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查找被执行人余某某后,对其拘留十五日。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南昌滨江支行对法院工作表示理解,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很多群众将“执行难”和“执行不能”混为一谈,这不仅给法院执行工作带来巨大压力,而且严重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关键在于正确区分“执行难”和“执行不能”。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必须让群众正确认识到法院执行的局限,积极破除“执行万能”的习惯性思维。
责任编辑:李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