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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湖法院总结信用卡纠纷案件的特点及具体做法
作者:刘英生 陶然  发布时间:2018-05-25 16:22:11 打印 字号: | |
  信用卡业务因具有信贷功能、申请便捷和享受免息期等优势,为普通百姓的信贷消费提供了便利,受到人们的青睐,相应地引发大量的信用卡纠纷案件涌向法院。

  该院近日调研发现,信用卡纠纷案件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案件增长速度快。西湖法院2015年新收信用卡纠纷案件129件,2016年收案303件,2017年收案778件,2018年截止5月15日,收案984件,信用卡案件收案数量持续攀升。

  二是案件送达难,公告率高。信用卡案件普遍缺乏司法送达地址,尤其是近期推行人脸识别技术申请信用卡,只需要扫脸即可办理,甚至缺乏纸质的信用卡申请表。导致70%以上的案件需公告送达后缺席判决,诉讼周期长,审理效率低。

  三是判决自动履行率低。判决生效后,被告自动履行率低,大部分案件要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由于发卡时审查不严,银行通常无法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导致执行难度大。

  四是部分银行诉请逾期利息、滞纳金等偏高。信用卡案件被告对信用卡透支等事实大多无争议,银行胜诉率高,达90%以上。但当事人对部分银行诉请的每日万分之五的逾期利息、每月5%的滞纳金及复利等费用均持异议,应当进行调减。

  该院的具体做法:

  一是成立金融速裁审判团队,专司审理信用卡纠纷案件。经院党组研究决定,于2017年初在民二庭和桃花法庭成立金融速裁审判团队,在繁简分流的基础上将信用卡纠纷引入速裁审判程序,实现信用卡案件快立案、快送达、快保全、快审理、快结案,让专门法官审判专业案件。

  二是发送司法建议书,一方面要求银行修改合同,提前约定诉讼文书送达地址,以解决信用卡纠纷案件送达难问题;另一方面,督促银行严把审核关,加强发卡管理,完善信用卡资信评估制度,加大对申请人的征信情况和履行能力的审核力度,仔细甄别客户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三是通过召开法官专业会议,统一裁判标准。根据法复(1996)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信用卡透支利息可否计算复利问题的批复》规定:“信用卡透支与利息不应当再计算复利”;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信用卡透支取消滞纳金。该院及时召开法官专业会议传达信用卡相关规定,对滞纳金、复利一概不予支持,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8月4日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对利息、罚息、违约金等费用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进行调减,保障了裁判标准的统一性。

  四是大力开展执行分类,提高执行效率。该院通过推行执行案件分类执行,增加执行办案力量,根据信用卡案件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现状等,划分“易执”案件与“难执”案件两类,分别分流至快速执行组与执行攻坚组,从效率与质量上下功夫,从而合理分配执行资源,提高执行质效。
责任编辑:李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