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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湖区人民法院登记立案指南二登记立案程序
作者:立案庭  发布时间:2018-02-06 17:17:42 打印 字号: | |

西湖区人民法院登记立案指南二登记立案程序

 

    ※当场登记立案 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

    ※不能当场登记立案的,一次性全面告知和补正 起诉、自诉和申请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及时释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在指定期限内经补正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登记立案。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人民法院决定是否立案的期间,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没有补正的,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坚持起诉、自诉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 民事、行政起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刑事自诉,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次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执行异议之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间内不能判定起诉、自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先行立案。

    ※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依法裁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并载明理由。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复议。

责任编辑:李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