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到少年审判,大家首先想到的可能是少年刑事审判。但其实少年审判庭审理的大多数案件却是民事案件。由于少年民事审判起步晚,重视程度不够,且缺乏像少年刑事审判一样统一的、特殊的诉讼程序,在少年案件审判中一直处于从属甚至是配角的地位。当前,我国处在少年审判与家事审判整合的改革之初,这为少年民事审判的发展,甚至是少年审判和家事审判的融合,提供了良机。
一、融合的基础
家庭是少年成长的关键场所,家庭在预防少年犯罪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这一点也决定了,家事案件和少年案件有着天然的同根同源性,为两者的相互融合提供了最为坚实的基础。少年审判与家事审判在审判理念、审判方式上有类似的地方,比如都有社会调查员和监护人制度,都有追究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方法相通、理念相通,资源也可以共享,大有与家事审判合二为一的趋势。
二、融合之路
家庭教育关系到未成年刑事案件的发案率,良好的家教不仅可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还可以拯救深陷迷途的青少年;涉少民事案件中,抚养、继承类案件均和家庭关系密切相关,侵权类案件中,作为心智发展不成熟的未成年人的原被告,家庭的关怀可以使未成年人在遭受侵害或者侵害他人的恐惧中获得安慰和指导;而家事案件则更为直接的影响着一个家庭的前途和命运。因此,可以说,一个家庭何去何从应该成为连接少年审判和家事审判的重要纽带。将家事案件纳入少年庭审理,不仅增加了少年庭的案件数量,促进了少年庭的可持续性发展,同时,也为人民法院统筹处理好涉少案件和家事案件提供了一个全新的思路。具体制度下,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参考:
(一)庭审制度上的融合
社会调查制度是大多数法院审理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所必须的一个庭前程序,目的是为了了解未成年被告人的生活环境、成长经历,从而探寻其走上犯罪之路的深层次原因,这也是为判后帮教做的前期工作。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判庭上,许多法院增设了“社会调查员”的席位,让社会调查员当庭出具调查报告,充分地维护了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家事案件不同于普通民事案件,家庭矛盾纠纷不单单是经济上的纠纷,期间最主要的往往是家庭成员之间的情感纠葛。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因此,家事案件尤其是离婚案件到了法院之后,法官们都要一遍一遍的适用调解,调解的过程中,还有可能多方走访,巡查导致夫妻矛盾、家庭纠纷的真正根源。因此,将社会调查制度运用到家事案件中来,有利于从根源上找到家庭矛盾的症结所在,助力 家事矛盾的妥善化解。
圆桌庭审制度,起初是少年法庭创设的一个制度,有别于普通庭审,圆桌法庭将未成年人被告席与审判席拉近,并与公诉人席和辩护人席、法定代理人席共同围成一个圆圈,有效的消除了未成年被告人的恐惧心理,帮助其更好的悔罪认罪。将圆桌法庭制度引入家事审判,甚至将当事人的称谓改成家庭成员之间的昵称,使家庭成员之间免于对抗,缓和激烈的矛盾,有利于促进家事案件的调解结案。目前,该制度被普遍运用于家事审判试点的法院当中。
法庭教育制度,原适用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庭审当中,由审判员、公诉人、辩护人等分别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法律教育,帮助其更深刻的认识自身错误,悔罪醒悟。而调研中发现,当前的许多家事案件中,尤其是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当事人之间往往没有特别激烈的矛盾,仅仅是因为自我主义严重,对对方性格瑕疵零容忍所造成,一些离婚夫妻本身就不能正确对待自己的婚姻和家庭,为此,对其进行法庭教育,劝导、引导其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慎重对待离婚,妥善处理孩子的抚养教育等问题应该成为家事案件法庭教育的侧重点。
不公开庭审制度,所有涉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一律不公开开庭审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涉及隐私的案件当事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请不公开开庭审理。家事案件,掺杂了许多感情因素,所谓家丑不可外扬,不公开开庭审理家事案件,有利于双方当事人敞开心扉,有利于审判员查清家事矛盾的深层次原因,为此,建议将不公开开庭审理制度作为家事案件的原则性制度。
(二)审判延伸上的融合
心理疏导制度,常常运用于未成年被告人的判后帮教,对存在心理问题的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心理疏导、关心其改造生活,助其早日回归社会。审判实践中,许多家事案件呈现出家庭成员之间的感情破裂、心理压力等问题,如果强行判决、强制执行不能达到很好的社会效果。而将心理疏导引入家事案件的审理中,庭前进行疏导,有利于案件的调撤结案,判后进行疏导,有利于当事人更好的息诉服判,同时解决判后执行难的问题。我们关注到,家事案件的审理中,很多未成年人并不是当事人,但却是受到伤害最大的群体,因此,少年家事审判庭还要关注案外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及成长环境,达到审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最大化。
跟踪回访制度,是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帮教的一项制度,为的是让未成年被告人早日回归社会。而在家事案件的审理中,虽然没有将其作为一项制度来实施,但早期的家事案件的审理中,家事法官都要进行大量的前期走访工作,以及大量的判后安抚工作,这实际上和跟踪回访如出一辙。因此,借助少年审判的跟踪回访制度,制定更符合家事案件的跟踪回访,有利于家事案件的妥善处理。
法制宣传教育制度,法制宣传教育是每个法院都会进行的一项工作,有节日普法、专题普法等多种形式。在此,笔者想说的是,普通的法制宣传活动满足不了少年家事案件的需要,应该将其固定位一项制度来施行,方能发挥出其在少年家事审判领域的奇效。青少年的问题,归根结底是教育的问题,因此,固化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非常有必要。家庭的纠纷,最终要回归到感情的矛盾,因此,关注家庭、关注家教和家风的宣传教育,能从源头上预防家事矛盾的多发和恶化。因此,针对于家庭的法制宣传教育,无论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领域,还是在减少家事矛盾纠纷领域,都能发挥意想不到的奇效,将之固化为一种行之有效的制度, 极为必要。
三、法律建议
鉴于家事案件和少年案件的伦理性,审判实践中,笔者认为,还应该在现有的基础上,再行一层突破,那便是建立特定证据法院主动调查、收集的制度。
在少年民事审判中,无论是未成年当事人还是其法定代理人,在证据的收集、固定、法律关系的判断、法庭辩论等方面都存在能力上的不足。诉讼能力的不足将直接导致败诉后果的发生。因此,对未成年当事人的保护首先要从诉讼权利的保障开始,在程序上对未成年当事人实行特殊保护,对于涉及案件主要事实及未成年人切身利益的证据,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审判的需要,如果认为必要,应当主动调查、收集相关证据,不必拘于当事人是否提出申请。同时在举证时限、举证责任分配等方面向未成年当事人倾斜,在特殊情况下,实行举证责任转移或举证责任倒置,以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同理,家事案件中,如果存在恶意的一方,很早的转移财产或者隐藏证据的行为,善意的一方在毫无防备的情形下被诉诸法院,或者善意的一方出于对恶意一方的感情信任没有保留证据,这就需要法院依职权查清一些事实和证据,而不是严苛的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机械的认定案件事实,导致不公正的情形发生。为此,建议出台对家事案件和涉少案件处理上的一些合适规定,以利于法院公平公正的处理好涉少民事案件和家事案件,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