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2016年,西湖区法院共审理涉毒刑事案件439件,其中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类案件为223件,占比50.80%;非法持有毒品类案件为114件,占比26%;容留他人吸毒类案件为102件,占比23.2%。
该类案件呈现以下特点:一是犯罪主体绝大多数为无业人员。该部分案件占比88.6%,其中34%具有犯罪前科,且学历偏低,生活无来源;二是长期作案且每次数量少。一方面涉毒案件具有长期性和多次性,案发前的数次行为难以评价;另一方面涉毒案件属长期数次作案性质,每次作案被发现的毒品数量往往较少;三是以贩养吸占有较大比例。该部分案件占比81%,吸毒者之间交流频繁,每个吸毒者都有可能发展成为贩毒者,加上吸食毒品需要稳定的收入来源,这促使较多的吸毒者易转化为贩毒者;四是引诱犯罪居多。该部分案件占比76%,涉毒案件作案时难以察觉,这使得公安人员往往需要从吸毒人员入手,通过吸毒者找出贩毒者;五是存在贩毒者借患病实施作案。该部分案件占比32%,实践中,患有严重疾病等有特殊情况的犯罪嫌疑人,公安部门对其关押有较大的难度,因此该部分人员更加肆无忌惮地作案。六是部分贩毒者对相关的法律规定认识不清。这方面主要集中在毒品代购和毒品范围两方面,2015年代购毒品被明确列为犯罪行为;2016年毒品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可待因被列入毒品范围,但很多人对此不了解,仍频频作案。
此类案件频发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一是毒品交易仍然猖獗,难以得到有效控制。毒品市场需求旺盛,每个吸毒者都可能成为贩毒者,加上毒品交易具有较高的隐蔽性、难以察觉,这导致毒品交易难以得到有效控制。二是毒品打击力度仍不够。对于毒品打击,没有形成常态,往往是专项行动时才会重点打击,行动结束时毒品交易仍旧死灰复燃。三是对有涉毒记录的人员没有监控或者监控力度不够。对涉毒人员现有的只是对吸毒者进行社区戒毒和强制戒毒,且仅仅采取登记、管控措施,但是对于有贩毒和容留他人吸毒等毒品犯罪记录的往往没有进行登记,导致有涉毒记录的人员难以进行及时掌控和帮教,现有的社区戒毒也仅仅只是停留在登记的层面,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四是公安部门对涉毒案件往往停留在就案办案层面上。部分案件公安部门仅仅止于本案件的办理,对于该案涉及的上家或下家往往不投入精力或投入较少精力,导致涉毒案件没有得到有效控制;五是吸毒人员对协助抓获贩毒者积极性不高。一方面是吸毒者从自身及家人安全保护方面考虑而不愿协助,另一方面是协助对吸毒者本身并没有任何的益处。六是公安部门办理案件不够扎实。公安部门侦破毒品案件的技术设备滞后,对书证的搜集敏感度不够,往往依靠言词证据破案,一旦被告人翻供,案件审理就非常困难。
针对上述情况,该院建议:一是加大对毒品来源控制及打击力度,形成对毒品的高压打击态势。加大对毒品制造场所、制毒材料的查控力度,同时加大对毒品运输环节的查处力度;毒品流入市场前的关键节点主要集中在毒品制造和毒品运输环节两方面,只有在这两方面有作为才能最大限度的对毒品来源的控制,避免进入流通市场;同时,只有对毒品交易市场保持高压的打压态势才能对遏制毒品交易产生威慑作用。二是加大宣传力度,扩大抓获涉毒人员途径。一方面部分吸毒者对毒品的认识不够深,往往是被动接触毒品,再加上对法律的不知晓和错误的认识,而现有的法制宣传深入的层次并不充分,因此有必要更深入地拓展毒品宣传的面;另一方面,扩大毒品案件举报途径,通过给予保护、给予奖励等措施让更多的人参与进来成为毒品案件的举报者。三是为涉毒人员提供就业机会及帮教,必要的辅以经济帮助。涉毒人员大多为无业人员,在涉毒后其就业更加受挫,加上没有后续的引导措施容易走回头路,这不利于社会的稳定,通过为其提供就业机会和帮教能感化、挽救步入歧途的涉毒人员、能很大程度上消除继续再犯的可能,另一方面对特殊的涉毒人员予以经济帮助对反毒在一定程度上也会起到积极地作用。四是对涉毒人员进行统一管理,强化社区戒毒作用、扩大社区戒毒功能。至今,只有社区戒毒会进行登记,对于其他涉毒并没有相关的统一管理系统,现有的社区戒毒也仅仅停留在登记层面,难以达到有效控制涉毒案件的目的,因此,可在现有的社区登记基础上增加其他类型涉毒案件的登记,对所有涉毒案件进行集中管理、集中消化,形成固定、常态化的管理、反馈机制,同时加强社区戒毒的作用,让涉毒案件人员真正置于可控之下。五是加强公、检、法之间的联系,对涉毒案件形成统一的认识。由于公安部门办案人员参差不齐、个人办案风格不同,加上公、检、法三部门在办案上协调并不是很通畅,容易出现补侦和退侦的情况,给案件的审理带来了较大的难度;通过加强各部门联系,形成统一认识可以更一步促进案件的顺利办理、更好地打击毒品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