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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合同对抗执行,偷鸡不成反蚀把米
作者:吴凡云 徐婷 刘伟红  发布时间:2017-05-08 15:55:07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为确保能同等价格优先购得法院拍卖的房产,有些人可谓绞尽脑汁,花样百出。近日,又有人在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上演了一幕闹剧。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朝阳支行诉陆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进入执行阶段,被执行人陆某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法院拟拍卖其名下位于南昌市西湖区洪城路588号洪城大市场国际服装大厦的房产,张贴清房公告时,店面内并无人经营。2017年4月20日,梅某和史某找到法院来,出具了二份租赁合同,第一份合同是2012年7月陆某将其名下写字楼出租给梅某,租赁期十五年,合同签订后梅某一次性支付陆某房屋押金2.25万元,租金45万元。第二份合同是2016年12月,陆某和梅某将上述房产转租给范某,押金10000元当场支付,月租金5000元,三个月一付。承办法官看出端倪,让史某到会议室等候,先对梅某进行调查询问。一开始,梅某称,该房产是他通过史某介绍租赁的,主要用于办公,房屋租金及押金是签订合同后的次日一次性以现金支付给史某,由史某转交给陆某的。当承办人问及梅某开办的是什么公司?是否有工商登记时,梅某改称,租房是为了请朋友喝茶聊天,并没有开设公司。再问及他支付史某的现金是从哪里来的,是否有银行取款记录时,梅某支支吾吾,先是说借朋友的,后又改称是自己的经营收入,再问及到范某支付给其的押金10000元,及房租什么时候收取时,梅某知道谎撒不下去了。当承办人告知其法律后果之后,梅某立即承认,他是史某叫来帮忙的,根本就没有签订过什么租赁合同,也不认识陆某。梅某的调查笔录结束后,承办法官开始对史某进行调查询问。可无论承办法官如何给他宣讲法律知识及法律后果,史某就是一口咬定租房是事实,整个租赁及转租过程说得有鼻子有眼的,一次性支付陆某的47.25万元是从哪里来的,也都编好了一整套说辞。就连承办法官告知其司法鉴定能判断出合同的真伪,他依旧咬定合同就是2012年签订的。整个中午一个多小时的休息时间,承办法官让史某演足了他的戏份之后,叫来梅某当庭对质,史某这才傻了眼。

  原来史某经朋友介绍,知道陆某的写字楼即将被法院拍卖,遂介绍梅某购买,条件是低价购得上述房产后,以低于市场价的租赁费出租给他使用。为获得优先购买权,确保可以竞得该房产,故想到伪造租赁合同,最终造假被识破,反倒被法院以虚构租赁合同,妨碍执行工作为由,罚款四万元。史某当场向法院交纳四万元罚款后,深深的感叹道:我现在终于知道了,什么叫偷鸡不成反蚀把米了。
责任编辑:龚启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