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南昌市西湖区洪城大市场某服饰商行、周某、雷某、李某因欠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湖支行贷款一直未归还,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湖支行一纸诉状将他们告上了法庭。经调解,被告南昌市西湖区洪城大市场某服饰行于调解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归还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湖支行借款本金190万元及利息,如款按期履行,则拍卖、变卖被告周某名下位于南昌县东新乡永康路129号南昌小商品城101、201室、102、301室房产,所得款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湖支行优先受偿。调解生效后,上述被告未按期履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湖支行遂向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周某上述房产进行拍卖。第一次、第二次拍卖均因无人报名而流拍。2017年4月13日,法院告知周某上述房产有人报名竟买,拍卖形成,通知其2017年4月14日下午3点参加第三次拍卖会。
2017年4月14日11:30左右,案外人刘某找到本案承办法官,出具一份租赁合同:2014年4月1日,周某已将上述房产出租给刘某和吴某,租赁期为十年,刘某和吴某一次性支付清了十年租金。刘某要求法院保障其十年的租赁权,并告知法院吴某马上会赶到法院,主张其优先购买权。此时,离拍卖会只剩下三个小时,如在拍卖会上告知买受人标的物存在如此瑕疵的话,流拍就会成为必然。
在询问刘某的过程中,承办人发现几个疑点,一是刘某无法提供一次性交付周某十年租赁费的转帐凭证;二是从2014年租赁至今,刘某从未使用过上述房产;三是和刘某一起租赁房产的吴某也迟迟不肯来法院主张优先购买权。针对上述问题,承办人开始对刘某进行说服教育工作,告知其如虚构合同造成损失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两个小时之后,刘某终于承认租赁合同是虚构的,目的是为了阻碍法院执行,不让上述房产成交。鉴于刘某主动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有悔过情节,法院决定只对其采取罚款三万元的处罚决定,刘某当场缴纳罚金。至此,一场闹剧结束,拍卖会得以如期顺利举行,周某上述房产最终以214.7万元成交,银行贷款得以清偿,债权人的权益终于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