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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湖法院新《行政诉讼法》颁布以来首位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作者:文/吴凡云 赵力 摄/周杨  发布时间:2017-05-04 14:18:24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2017年5月3日上午9:30分,随着审判长宣布开庭,敲响法槌,一起诉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民告官”的行政案件开始进行庭审。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的副局长姚彦出庭应诉,这也是自2015年5月1日修订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颁布以来,该院第一例由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

  在本案庭审过程中,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的行政负责人对原告通过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表示赞可,认为行政诉讼有利于发现行政机关自身所不能发现的问题,提高行政机关的执法水平,并表示会加强对公安民警的服务态度,做到热情服务,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严格依法履职,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也做好解释工作。原告也表示,“告官见官”能直接与行政机关负责人沟通,听取其权威的解释是法制的进步。

  近几年以来,行政案件呈几何状态翻倍增长,但是“告官不见官”是一种常态。2015年5月1日修订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对“行政机关负责人”作了补充说明,即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

  虽然《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有了明文规定,但是因为法律有规定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因此在颁布后两年之内,虽该院大力宣传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但一般来应诉的为行政机关法制部门的工作人员或主管的部门负责人。行政负责人不愿出庭应诉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有的行政负责人对行政诉讼的认识不足,担心做被告有损政府形象,害怕输官司影响自身政绩,对行政诉讼持误解和抵触情绪;二是有的行政负责人存在官本位思想,缺乏诉讼双方地位平等观念,认为与老百姓对簿公堂,有失身份;三是鉴于行政执法的现实,有些行政负责人并不十分了解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对法律知识、诉讼程序不熟悉,怕出庭后影响诉讼而导致败诉,因此产生顾虑。但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是很有意义的。一是能够让负责人了解到本部门行政执法的实际情况,发现行政执法人员在实体和程序方面的不足,从而有针对性的加以改进,促进依法行政水平的提高;二是有利于推进责任政府的形象塑造,行政负责人面对面与相对人辩论、沟通,是对相对人的尊重,在庭审中如能闻过而改,也会赢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三是有利于优化行政审判环境,提升司法权威。行政负责人带头出庭应诉,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有利于彰显司法权威,维护法律尊严。
责任编辑:汪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