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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房屋租赁合同,妨碍法院执行,被罚款方知悔悟
作者:吴凡云 熊伟伟  发布时间:2017-04-17 15:33:38 打印 字号: | |
  • 罚款2万元
  • 当事人签收法律文书
  • 执行现场
  • 执行现场
  西湖法院网讯 2017年4月14日中午时分,周某急匆匆来到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找到案件承办法官称,贵院正在拍卖的李某名下的房产已经租赁给我和陈某,贵院不得拍卖,即使拍卖也要保障我们的租赁权。此时,距离上述标的物的拍卖时间不到2小时,承办法官得知情况后,一方面及时通知拍卖公司延期拍卖,另一方面向案外人周某和陈某了解租赁的情况。

  2013年6月李某以上述拍卖标的物向招商银行南昌分行抵押贷款160万元,后无力偿还,招商银行南昌分行向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起诉,并在诉讼期间向法院申请保全查封了上述抵押物。 2016年10月招商银行南昌分行在胜诉后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对上述抵押标的物进行了调查,上述标的物一直属于空置状态,张贴清房公告期间并无人提出权利主张。在法院对上述标的物进行第三次拍卖时,即2017年4月14日,案外人周某和陈某向法院提出异议,上述拍卖标的物已经租赁给周某和陈某,法院不得拍卖,即使拍卖也要保障其“合法”的租赁权。此时,承办法官发现周某和陈某言辞闪烁,避重就轻,凭着多年的办案经验,乘办法官觉得其中必有猫腻,于是决定对周某和陈某的租赁合同分别展开调查。

  在法官对周某和陈某分别调查的期间,周某和陈某态度强硬,说该房产就是他们租赁的,并且提供了租赁合同、转账凭证、租赁款收据等证据。虽然周某和陈某的表面证据齐全,但承办法官不肯放弃,决定对其进行深入的调查,发现周某和陈某的调查笔录有出入,且周某与被执行人李某一直以来有生意上的往来,周某提供的转账凭证是不是他们之间生意往来的转账,被周某拿来冒充房屋的租赁款?在执行法官的强势调查下,周某和陈某终于承认了租赁合同是虚构的,转账凭证是他们之前与被执行人李某生意往来的转款凭证。至此,法院决定对上述标的物照常进行拍卖,并且,鉴于周某和陈某虚构租赁合同,妨碍法院执行的行为,对周某和陈某各罚款2万元,并检讨悔过,此时周某和陈某后悔不已!
责任编辑:龚启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