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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的房产终于得以被儿子继承
作者:吴凡云 陈长权/文 刘菊英/摄  发布时间:2017-03-20 10:55:48 打印 字号: | |
老人替儿子送锦旗
  西湖法院网讯 日前,一位年近七旬老人替出国的儿子来到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将一面锦旗送到法官手上,上面写着“秉公执法,公平正义”八个大字,感谢人民法官为他们伸张了正义,要不然房子无法过户到儿子名下。

  2015年8月14日,现年68岁的徐某(女)代理其儿子黄某(36岁,在国外工作)以房管部门不履行房屋登记法定职责为由,提起了行政诉讼。2016年3月4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上,原告代理人徐某诉称,她与丈夫黄某某共有一套座落于西湖区建设西路8号房屋,丈夫于2014年12月26日去世,去世前,曾立遗嘱,写明自愿将此套房产中属于本人的部分由其独子黄某继承,该份遗嘱经鉴定机构鉴定合法有效。2015年7月20日,原告代理人依法向房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该房屋所有权,却被房屋登记部门拒绝。房屋登记部门则称原告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其理由是根据《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第一条,继承房产应当持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公证书和房产所有产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原告无法提交继承权公证书,所以不予受理。原告代理人认为,其丈夫去世前所立遗嘱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继承法的相关规定,被告的做法是属于执行法律错误,请求法院撤销不予受理决定书,双方唇枪舌战互不相让。

  经法院查明,原告代理人徐某与其丈夫黄某某共有涉案房屋一套,在黄某某去世前曾立遗嘱,由其独子黄某继承。我国房屋登记办法及江西省房屋登记条例并无规定要求遗嘱受益人必须持公证机关出具遗嘱的公证书才能办理房屋转移登记,被告房管部门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书所依据联合通知,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范围,并且与《物权法》、《继承法》相悖。故认定被告房屋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从而判决撤销被告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的不予受理的决定书,责令其在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履行对原告黄某办理涉案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法定职责。一审判决后,被告房管部门不服提出上诉,但在二审审理过程中,房管部门却主动撤回上诉,一起房屋变更产权登记历经一、二审,一年多的官司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父亲遗留的房产终于可以过户到儿子名下,于是出现了老人替儿子送锦旗感人的一幕。
责任编辑:龚启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