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民商事案件当中,发现以下几个程序问题:一是原一审代理人在重审案件当中是否需重新办理委托手续?如未办理手续,是否应通知其参加诉讼。在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通知原一审的委托代理人来应诉,许多代理人称,他已不代理该案,理由是一审已结束,称当事人没有再委托其代理。当法院通知当事人来法院应诉时,其又要求法院通知其原一审的代理人,当法官告诉当事人,代理人已不再代理时,当事人不解,认为重审仍属于一审并未完结,要求法院通知原代理人到庭为其代理,之所以产生不同的理解,在于当事人和委托代理人签订协议当中。一般约定的代理期间为一审,就会让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理解上产生分歧。当事人认为发回重审仍然是一审,在一审没有完结,他仍需代理。而代理人则认为,在一审作出判决以后,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即终止;二是重审案件是否需要给当事人一个月的举证期限,我国法律规定,一审的普通程序的举证期限为一个月,那么重审案件,法院是否还要给予当事人一个月的举证期限,法律对此没有明文规定。由于重审案件也存在繁简不一,简单的案件给一个月举证期限,复杂的案件也给一个月,采取“一刀切”的做法,当事人的怨气不但得不到平息,反而情绪难控制,势必影响办案效率;三是一审举证、质证的证据,重审时是否还需继续举证、质证,当事人在一审当中已经举证、质证的证据材料,在重审时是否还需要举证、质证。在审判实践中,不同的法官,有不同样的理解和做法。有的法官要求在开庭时当事人需重新举证、质证;有的法官只要求宣读证据目录、证明目的即可;有的法官则采取原一审的证据不再举证、质证,只是对新的证据,要求当事人举证、质证。
我国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重审案件适用的程序未作出规定。由于重审案件有其特殊性,在遇到诸如上述问题时,法官莫衷一是,各行其道。为了规范重审案件的有序审理,统一审判操作尺度,即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以填补重审案件程序空白。笔者认为:一是原一审的代理人不能当然作为重审案件的代理人,如需继续代理,应有当事人重新出具委托手续。当然,如果当事人与代理人在原一审代理协议中,明确了代理期间为一、二审、再审整个审理阶段的,那么就应视为原代理人在重审案件中仍享有代理权;二是重审案件是否需要给当事人一个月的举证期限。笔者认为应根据案件繁简程度,由法官决定。简易案件不需要再给当事人举证期限。复杂案件并且当事人提出要提交新的证据的,由法官来规定是否给予当事人举证期限以及期限长短;三是原一审举证、质证的证据,重审时,不应再要求一一的举证、质证,但必须将一审的证据目录、证明目的在开庭时进行陈述,然后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即可。
对重审案件遇到的上述问题,建议上级法院及相关部门尽快出台重审案件程序方面的相关的解释,以便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有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