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原告谢某2016年3月14日向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姚某等五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标的150万本金及银行贷款4倍利率及付利息。该案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法官吴胜辉找到双方当事人进行和解,被执行人同意除去法院执行扣划的16万元之后,再支付150万元结案,但申请人要求再履行170万才同意了结此案,为此双方未达成和解。之后,执行法官多次找到被执行人,要求其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并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采取能躲就躲、消极对抗并未如实向法院申报财产情况,经法官调查发现姚某有一处农房有现金收入,但申报不实,法院于2016年10月20日对被执行人姚某采取拘留15日的强制措施,并下达罚款10万元决定书。同月28日,被执行人的家属向法院交纳了10万元罚金,并主动向申请人谢某支付了25万元,并达成了还款计划,一个月内清偿本金及利息近170万余元。
2014年8月25日,原告谢某(甲方)与被告姚某、严某(乙方)以及被告陈某(丙方)签订《借款协议书》,约定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150万元整,借款期限为2个月,即自2014年8月25日起至2014年10月24日止。乙方承诺如不能按期归还借款,自愿将自身所有资产无条件进行赔偿,直到偿清甲方本金及本协议约定的各项费用为止。丙方自愿为乙方担保,担保责任为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期限为乙方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乙方同意按月付给甲方3.5%利息,如逾期还款,乙方同意按借款本金每天0.3%的费率缴纳罚款。借款协议书还约定,因本协议所产生的纠纷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日,原告谢某通过其妻子张某招商银行账户转账支付144万元给被告姚某,并从张某建设银行账户取现金6万元支付给被告姚某。被告姚某、严某出具收条一份。该收条载明:今收到谢某人民币壹佰伍拾万元整。借款期限届满后,借款人姚某、严某未按约定偿还本金及违约金、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讨,二被告均以多种理由拒绝。为此原告诉至法院,提出前述诉请。
另查明,被告严某与被告吴某系夫妻关系,被告姚某与被告王某系夫妻关系,上述借款发生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姚某、严某向原告谢某借款150万元,有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书》、收条、银行转账回单及取款凭条等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予以确认。原告据此要求被告姚某、严某偿还借款本金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被告陈某自愿为被告姚某、严某向原告谢某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依法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姚某、严某向原告谢某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吴某作为严某的妻子、被告王某作为被告姚某的妻子,理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按每日借款本金0.3%支付违约金,同时要求被告按每月借款本金3.5%支付利息,利息和违约金不得重复计算,且利息和违约金之和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国家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超过部分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项、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姚某、严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谢某借款本金15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4年8月25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年均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二、被告陈某、吴某、王某对被告姚某、严某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谢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