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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湖法院用滴滴打车 成功执结近9万元
作者:吴凡云 熊伟伟  发布时间:2016-09-18 15:46:51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2012年6月15日,1994年出生的毛某某在某汽修公司公司工作时,被汽车热水箱内的热水烫伤,毛某的头部、手部、背部及脖子处遭受严重烫伤,造成毛某某四级伤残,经住院100余天治疗才初步恢复出院。

  2012年10月31日,毛某某向南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因毛某某不服仲裁结果,于2014年6月14日向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汽修公司及实际用工人罗某、张某、丁某赔偿医疗费用、伤残补助金及治疗期间的工资,后经法院审理后,判令某汽修公司支付毛某某医疗费、伤残津贴及治疗期间的工资共计85000余元(出去已支付的185700余元),实际用工人罗某、赵某、丁某对上诉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生效后,被告都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5年2月5日,毛某某无奈向法院申请执行,立案后,法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都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发现所谓的汽修公司实际上是一个“皮包公司”,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此时,实际用工人罗某、赵某、丁某都“人间蒸发”不见踪影了,执行工作陷入了瓶颈。2016年8月27日,执行法官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在某修理厂找到了被执行人罗某,同时兵分两路,一路在某小区找到了另一被执行人丁某,将罗某、丁某带到法院。

  通过询问被执行人罗某、丁某,得知被执行人赵某现在正在开出租车。得到此消息后,执行法官马不停蹄的赶往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调取了被执行人赵某的相关从业信息,发现赵某人在替别人开出租车。为不打草惊蛇,执行法官回法院后,通过向领导请示汇报,制定了详细的工作方案,为保证不打草惊蛇,法官并没有直接到被执行人赵某的工作单位,同时,为防止赵某此时并不在开出租车,执行法官通过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定好赵某平时驾驶的出租车后,另派一路执行人员赶往该出租车的附近,通过“滴滴打车”软件搭载赵某驾驶的出租车,在执行人员确定驾驶出租车的司机正是赵某后,执行人员立马控制住了赵某,并将其带回法院。

  到达法院后,罗某、丁某、赵某迫于法院的执行威慑力,当场履行了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一起历时一年多的涉民生案件就此了结。
责任编辑:李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