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虚假诉讼的存在已经严重影响了经济的发展,阻碍了司法公正,在审理阶段、执行中的虚假诉讼也给法官的工作来了诸多难题,为了在今后案件审理、执行中不出现这类问题,我们发现虚假诉讼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一是离婚纠纷及相关纠纷,其主要表现是虚构债务,损害配偶财产权,或者假离婚,真逃债。即:拟离婚或已离婚的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提起虚假诉讼 ,企图把家庭财产转让给第三人或者使原配偶向第三人清偿虚构债务,;或者夫妻中乙方对外有债务,为逃避债务,夫妻双方通过诉讼,请求法院解除婚姻关系,并判决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另一方所有。如曾有一案例,李某欠外债100万元,债权人曾三番五次向其索取,他一直不偿还。无奈中,债权人诉至法院。王某得知后,便与妻子合谋离婚,并提出由一方抚养孩子,家庭财产作为抚养费全部归其所有;另一方因不抚养孩子,没有任何财产,并负责清偿全部债务。而实际上他们仍在一起共同生活,一旦法院去执行,他们便拿出离婚证书作为“上方宝剑”,让法院执行陷入困境。又如有一对夫妻在离婚时,丈夫提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其向他人借款5万元用于生活需要,至今未还,要求妻子共同归还。案件审理过程中,债权人出庭作证并当庭提供了借条一份。妻子表示对该借款不知情,并且对借条的真实性表示异议。本案中,对借款事实的认定是个关键问题,作为借款事实的证据的借条,极其容易伪造。如果对该借款的真实性不予认定,那么就无法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但在借条伪造可能性极大的情况下,如果对该借条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则缺乏了法律的公正性。
二是违法行为人通过虚假诉讼将违法债务合法化。借贷关系是常见的民事法律关系,能够产生借贷关系的基础法律关系多种多样,容易虚构,借贷纠纷中最直接的证据“借条”、“借据”易于伪造。虚假借贷纠纷往往表现为债务人未逃避债务,虚构债权关系或虚构优先清偿的债权,与虚构债权人合谋提出诉讼,以实现将自己的财产转移给虚假的债权人,最终导致真正的债权人无法获得清偿。如44岁的周某因串通生意伙伴王某一起编造193万元的借款,进行虚假诉讼,被法院判刑1年。王某同样因虚假诉讼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事情要从2年前说起。2014年9月,周大伯到检察院民行科举报,他怀疑亲戚周某为躲避债务,串通人虚假诉讼。大伯曾借给周某75万元,周迟迟不还。大伯只好把周告上法庭,并申请保全查封周名下的一套房产。不料,等他胜诉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发现就在大伯起诉周后不久,周被另外一个人王某给告了,说他欠王某193万元,并且借钱时他们是把那房子作为抵押的!王有借条、有打款凭证,法院判决周必须归还欠款给王某。王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了周的房产。借贷纠纷中,债权人对于抵押的房产有优先受偿权。也就是说,周的那套房子要先用来还王某的193万元债款。大伯认为这是一个圈套!他求助检察院。检察院调取了相关案卷材料及证据,对周某、王某的银行往来账册和凭证进行细致审查,两人的财务往来非常频繁。一笔40万元的借款出入记录引起了检察官的注意。同一天里,王将钱打入周的账户后,周马上把这笔钱转移到自己另一个账户,然后又打回王的账户。然后检察官再通过对庭审进程中双方的表现、借条格式、借款金额等细节的审查,判断这笔193万元的民间借贷纠纷有重大虚假诉讼嫌疑,于是立即将所掌握的线索证据移送公安。经查,这确实是一场虚假诉讼。王某是周某多年的朋友,周请他帮忙,冒充债权人,跟周一起实施了这起虚假诉讼案。两人均获刑。
三是被执行人通过虚假诉讼转移即将被法院执行的财产。主要表现为财产被查封的被执行人与案外人串通,由案外人捏造事实提起执行异议,协助被执行人转移被查封的财产,逃避偿债。
虚假诉讼的成因:一是违法成本低,诚信缺失。成本与利益的失衡,促使行为人冒险通过非法诉讼谋求不法利益。二是法律规定的缺失,没有为虚假诉讼提供足够的处罚依据。我国法律尚未明确规定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对虚假诉讼行为人打击力度明显不足。三是民事证据自认制度为虚假诉讼提供了空间。部分当事人互相串通,完全认可对方提出的虚假证据,妨碍案件事实的查清,从而达到不法目的。四是部分审判人员办案经验不足。法院审判人员年轻化,对案件事实的判断缺乏经验,缺乏审判技巧,在询问当事人时,不够全面深入,不能通过询问细节发现案件实情。五是案件信息沟通不畅。法官无法快速了解其他法院案件受理、审理情况,可能被虚假诉讼行为人利用,借机达到自己的非法目的。如甲方起诉乙方借款100万元,起诉到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判决生效后,原告申请法院执行,于是法院将对方的一套房屋进行司法拍卖,在这个拍卖的3个月过程中,又有10多人起诉了被告,并申请了执行,且这些人都是起诉后经法院调解结案,然后直接申请执行,要求对拍卖后的房款进行分配,这就有可能存在虚假诉讼行为。
针对虚假诉讼现状,笔者提出以下对策和建议:
一是加强社会诚信建设。虚假诉讼和社会诚信缺失有直接关系,要根本扭转这一局面需要依靠社会的综合治理。要在全社会建立诚信机制,加强道德建设和普法宣传,建立个人诚信档案和机构诚信系统,同时与司法强制措施形成联动机制,将诚信诉讼情况也加入到公民个人诚信档案中。二是完善立法。加大对虚假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明确对虚假诉讼行为人的刑事惩罚,赋予第三人权利救济途径。建立虚假诉讼受害人保护机制,以民事实体法的形式,确定虚假诉讼侵权赔偿,使第三人的权益得到实体法上的保护。民事诉讼可以借鉴刑事诉讼中证人签署保证书的形式,法院对诚信诉讼、如实陈述等内容进行告知,当事人作书面承诺、当事人宣誓等,可能会有更好的效果。三是加强法官的专业素养和办案经验的培训。促进新老法官的经验交流,强化年轻审判人员防止虚假诉讼的意识,杜绝虚假诉讼的发生。四是在法院内部加强对虚假诉讼的防范。立案时对虚假诉讼高发的案件类型予以高度关注,严格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同时,审判人员要积极联系本院其他法官和其他法院,了解相关案件的审理情况,避免虚假诉讼的产生。加大法院查清案件事实的力度。对于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不合常理,证据存在伪造可能;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案件事实陈述不清 ;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异常顺利;当事人身份关系密切、证据自认积极、抗辩意愿消极、调解要求强烈的纠纷;要求当事人必须出庭参加诉讼,虽然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是当事人的权利,但是当事人是最了解案情的人,在必要时要求其出庭,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防止虚假诉讼。对于有可能侵害第三人或者社会利益的案件,依据相关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以维护第三人利益,查明案件相关事实。同时,法官对待当事人的陈述和举证,应提高其查明事实、证据和当事人关系等专业化审判技能,进行更为深入和细致的质证和调查,查明案件的事实,使法律真实更加接近和反应客观真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