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加大执行力度,对老赖勇于亮剑,成功执结了一起姐妹争房案,在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姐姐终于把房子搬出,还了妹妹一个本应得到的房子。
李花(化名)45岁与李玉(化名)55岁为姐妹关系,王某和李花为夫妻关系。1982年8月,李玉、李花的父亲李某和母亲刘爱英(化名)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双方所生小孩男孩李A由李某抚养、女孩由刘爱英抚养,李某每月支付女孩抚养费12元,已在各自身边的财产归各自所有。1982年12月,南昌铁路分局水电段因扩建厂房需要,征用了刘爱英后桶巷的私房,并给予刘爱英及子女享有铁路待遇。1983年5月,南昌铁路分局南昌建筑段房管所将铁路5村A户和铁路3村B户分配给刘爱英居住使用。2007年,南昌铁路局南昌建筑段南昌房管所将铁路5村单元楼C室、3村单元楼D室,分别交由刘爱英和李花承租。2009年4月,王某、李花夫妻通过房改方式取得该3村单元楼D室(即诉争房)房产权。李玉顶替其父李某在永修县供销社工作。诉争房原由李花母亲刘爱英、侄子及李玉女儿居住,后李玉从外地回南昌也住入该房。现王某、李花以母亲已去世、侄女也出嫁为由,要求收回该房自住,而李玉认为该房为其母亲房产,其也应该有份为由拒绝腾房。故王某、李花诉诸原审法院,要求李玉立即搬出诉争房,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去年5月1日,姐姐李玉开始占用妹妹李花位于西湖区南站房屋,于该房屋是其母亲刘爱英的遗产,其也有份额为由,欲想长期占用,妹妹李花无奈之下搬出了房屋,并向法院起诉要求确定房屋所有权,责令姐姐李玉返还房屋。经过审理法院支持了妹妹李花的诉求。去年6月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承办法官多次到现场了解房屋使用情况,并组织双方协商,希望双方当事人姐妹和好如初,妥善解决问题,但多次调解无果,该院责令姐姐所占妹妹的房屋立即搬出,但无动于衷找各种理由拖延,在姐姐视法律为儿戏的情况下,日前,该院采取强制措施,组织精兵强将和车辆将姐姐李玉所占该房的私人物品搬离房子,在法官的见证下,胜利将该房交到妹妹李花手上,从而审结了姐妹争房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