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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湖发出首张“人身安全保护令”
作者:吴凡云 黄迁  发布时间:2016-07-28 15:57:23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2016年7月28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向一离婚案件的原、被告双方发出了自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西湖区首张“人身安全保护令”。

  2016年7月1日,现年37岁的李云(化名)向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起诉与现年41岁的刘平(化名)离婚。理由是双方婚后,因一些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刘平多次恐吓、殴打李云,导致夫妻关系恶化、夫妻感情破裂……李云在向法院起诉的同时,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请求法院禁止刘平对李云及其亲属实施殴打、威胁、骚扰、跟踪等行为。李云在申请书中陈述:刘平在长达十几年的婚姻中多次殴打其本人,最近更是拿刀相威胁,因双方的女儿阻止才没有酿成恶果。现刘平知晓被起诉离婚一事,更会有加重暴力程度的可能,故提出该项申请。同时,李云提交了其在近一年内在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及人体损伤验伤报告作为证据。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李云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发出人身保护令的条件,故作出准许该申请的裁定。

  法官提醒:遇到家庭暴力的广大市民,在遭受家庭暴力的第一时间及时报警,让公安机关介入,保留好验伤证据,以便起诉到法院后,法官能够认定家庭暴力的事实。在司法实践中发现,受到家庭暴力伤害的当事人,有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律意识,但不知道如何使自己的人身保护令迅速得到实现,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二是有具体的请求;三是有遭受到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实践中当事人往往对第二个条件容易忽视,当事人只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但并没有提出具体的请求,当事人如何提出有效具体请求,可以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一是可以申请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是可以申请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是可以申请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是可以申请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明文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为了更好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使家庭和谐、社会稳定的重大举措。
责任编辑:胡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