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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湖法院在审理继承案件中关于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法律问题及其对策
作者:吴凡云 程琳  发布时间:2016-06-13 10:19:33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5年1-6月,审理继承案件中关于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纠纷8件,2016年1-6月,审理此类案件10件,同比增长25%。

  近年来,该院在审理继承案件中经常会涉及到代位继承和转继承,但对两者之间的含义及其区别很多当事人不太了解,在此作个分析。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已死亡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其继承,并继承其因继承的份额的一种继承制度;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继承纠纷案,原告邹某、刘小某将被告刘A某、刘B某、刘C某、刘D某诉至法院。基本案情是被继承人刘某某(男)于2013年11月18日去世,其母亲胡某于2014年6月19日去世,其父亲于1992年3月份去世,其父亲和母亲共生育了三子三女,其中三儿子已于1995年2月份死亡,留有一子刘D某。被继承人刘某与原告邹某生育了一子刘小某,被继承人刘某某生前系某养护管理所职工,其生前享有南昌住房公积金计人民币116254.77元,该116254.77元住房公积金系被继承人刘某某、原告邹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告邹某个人本身享有该116254.77元人民币中的一半财产所有权,剩下的一半住房公积金58127.385元系死者刘某某的个人遗产。由于被继承人刘某某生前无遗嘱,本案应适用我国《继承法》中有关法定继承和代位继承之规定。被继承人刘某某名下的住房公积金116254.77元,由原告邹某继承住房公积金人民币77502.4元,其子刘小某继承住房公积金24752.37元,其余被告四人各继承住房公积金3500元。转继承:是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在继承活动开始之后,遗产处理之前死亡,其因继承的财产转为他的合法继承人的制度。近日,原告刘某将被告钱大某、钱中某、李某就继承纠纷诉至法院,被继承人钱某与原告刘某为夫妻,二人共生育三个子女,即被告钱大某、钱中某和钱小某(2014年9月19日因病去世),被继承人钱某于2008年6月1日去世,生前未立有遗嘱。刘某和钱某于1999年和2001年分别通过房改形式获得位于西湖区前进路房产和西湖区桃园住宅小区的房产。钱某的父母均早于钱某死亡,原告与钱某也无其他收养子女或过继子女。被告李某与原告的次子钱小某于2007年5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李某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7月23日撤回起诉。在离婚诉状中和本院对李某询问时,李某均自认婚后夫妻感情不和,经常遭钱小某打骂、恐吓,2010年8月遭钱小某殴打后逃离家门分居。钱小某因身体原因,于2011年10月被家人送往老年幸福院休养。2014年9月19日钱小某因病去世。在钱小某生病期间和死亡安葬时,李某未去探望、护理,也未回家奔丧,一切事宜均由钱中某等家人操办。钱某去世后,原、被告一直没有对诉争两处房产进行继承分割。现原告诉诸本院。经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刘某和被继承人钱某于1999年和2001年分别通过房改形式依法获得位于西湖区前进路房产和西湖区桃园住宅小区的房产,属被继承人钱某和刘某夫妻共同财产。钱某于2008年6月1日去世后,该两处房产的1/2属钱某遗产,依法发生继承。钱某生前未立遗嘱,其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由其法定继承人原告刘某、被告钱大某、钱中某及钱小某依法继承。即各继承人分别继承该两处房产的1/8份额。钱小某于2014年9月因病去世,生前未生育子女,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即原告刘某和被告李某。李某作为钱小某的合法妻子,虽然钱小某生前与李某夫妻感情不和,但夫妻有互相扶养、帮助、照顾的义务。自2010年8月始,李某即和钱小某分居生活。2011年10月,钱小某因生活不能自理,被家人送往老年幸福院休养。在钱小某病重期间,李某未前去探望、护理,钱小某病故后,作为妻子的李某也未参加丈夫的葬礼。李某在丈夫最需要有人照料之时,没有尽到一个妻子应尽的义务,丧失了对钱小某继承权的转继承权利。钱小某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刘某继承,即刘某继承该两处房产的各2/8份额。被告钱大某、钱中某不放弃继承权,而是要求将自己应继承的房产份额转给原告刘某,这是一种民事赠与行为,不宜在继承案件中一并处理。当事人可以在继承完成以后自行到房产登记部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法院判决被继承人钱某遗留的坐落于西湖区前进路和西湖区桃园住宅小区的房产,由原告刘某和被告钱大某、钱中某共同继承;其中,刘某继承拥有该两处房产各6/8的份额,钱大某、钱中某分别继承该两处房产各1/8的份额。

  上述两者的区别,一是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不同,代位继承是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转继承人是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在继承活动开始后遗产处理之前死亡。二是继承的内容不同。代位继承是继承人的子女直接参与对被继承人遗产的分割。转继承的继承只是对其法定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进行分割。三是继承人的范围不同。代位继承只能发生在与被继承人有直系血亲或拟制血亲的晚辈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范围内,但不受辈分限制。转继承人是继承继承人的遗产,因此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即父母、配偶、子女均有继承权。

  有些继承案件的当事人对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法律关系不理解,让许多当事人认为法官办理此类案件有偏袒一方的嫌疑,如何使当事人了解此类案件的基本法律常识,笔者认为:一是法官在审理当中,应向当事人充分解释后就不会有任何的猜测和不满,也不会认为法官审判不公,从而消除当事人的种种顾虑。二是当事人应该多学习一些最基本的法律知识,积极的准备有关应诉材料,积极的配合法官审理此类案件,从而减少误解,做到真正意义上的“案结事了”。三是广大市民应该多学习一些法律知识,遇到此类案件后,能够积极的应对,让法官和当事人不会产生误解,减少诉累。
责任编辑:胡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