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2016年6月7日上午,北京军区一老兵委托南昌三名战友来到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三楼接待室,将一面锦旗上面写着“江南一方净土一片蓝天,救人出水火渡人脱苦海”的旗帜送给该院院长雷虹,3名战友非常激动,感谢人民法院法官救了双胞胎姐妹,人民法官真是爱人民......
原告杨某、被告贺某于2011年9月21日在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婚生女儿杨大某、杨小某(2011年2月3日出生,双胞胎)抚养权归贺某所有,杨某每月支付女儿生活费1000元。原、被告离婚后女儿杨大某、杨小某跟随被告贺某身边生活。现原告杨某以被告贺某照顾小孩生活教育没有其条件好等为由诉诸法院,要求将二个女儿变更由其抚养,原、被告各自承担杨大某、杨小某抚养费。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致调解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离婚后,婚生女儿杨大某、杨小某抚养权归被告贺某一直随被告贺某及被告贺某的母亲身边生活,且在日后生活中杨大某、杨小某得到了较好教育及照料,考虑到杨大某、杨小某年幼尚小,从杨大某、杨小某健康成长应有相对稳定及连续性环境等因素综合考量,女孩杨大某、杨小某暂随被告身边生活抚养较为适宜。故原告请求变更抚养关系即由其抚养,理由不充分,故诉求不予支持,驳回原告杨某的诉讼请求。
该院多次受到全国妇联、全国青少年维权岗和解放军总政治部、民政部、公安部等五家表彰的“军人军属维权”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少年审判庭法官在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方面有一套针对妇女儿童权益制定的活动方案,有力地促进了妇女儿童权益案件审理,为辖区的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作出积极的贡献。